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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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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股票代码:002143         股票简称:印纪传媒  编号:2019—024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21号(下称“《问询函》”),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相关问题作出回复并披露如下:

  2019年3月12日,你公司披露《中期票据未按期兑付利息的公告》,你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将“17印纪娱乐MTN001”兑付资金于2019年3月11日前足额划至托管机构,构成实质性违约。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你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请详细列示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清偿的到期债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债务期限、到期日、债权人等。

  截至目前,公司未清偿的到期债务情况如下:

  ■

  2、请详细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清偿的到期债务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你公司与债权人就后续处置工作沟通的情况及达成的处置方案。

  截至目前,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本金或到期债务利息合计达525,872,300元,已导致公司信用评级下调,对公司融资、商业信用等方面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整体资金安排存在较大困难,现金流紧张,还款困难。基于上述情况,亦基于当前的行业政策与市场状况,同时由于债券违约造成的信用评级下调,公司近期已无新增短期或长期贷款。2017年公司新增融资超过8亿元,2018年全年公司融资额仅为2017年融资金额的10%左右,且均为商业承兑汇票融资。资金紧张造成的影响致使2018年公司人员流失率超过80%,无法给客户继续提供业务支持,公司已暂缓影视业务和IP衍生业务的对外投资等回款周期不稳定的业务,近期无新增影视业务及IP衍生业务投资,与去年同期相比,新增影视及IP衍生业务投资的下滑幅度达100%。广告业务层面,公司在大力催收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以前期库存优质剧目的销售变现为首要目标,与此同时开展回款周期较为稳定的广告业务,集中资源为优质广告客户提供服务,业务团队仍在积极服务其核心优质客户。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正在竭力解决公司目前的资金困难,初步形成解决措施如下:

  (1) 催收应收账款以恢复公司现金流;

  (2) 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贷款展期、续贷;

  (3) 寻求其他可以解决公司目前面临的资金压力的方式。

  截至2018年末,公司未经审计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余额达18亿元,若公司能对部分应收款项予以收回,将能缓解公司债务违约带来的负面影响。除此外,公司的部分债权人也正在联合组织以交通银行为首的债券委员会,以期与公司共同商讨、制定解决方案。

  除上述措施外,公司管理层正在积极寻求一切可能性的方案,但目前尚未形成实质性方案。公司将积极通过应收账款催收、存货销售及其他可行方式筹措资金,尽快扭转当前不利局面,尽量减少和化解债务违约对于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3、请结合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主要银行账号的使用情况及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规担保情形等,说明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和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

  经自查,公司目前已冻结银行账户的账户性质主要为一般户,冻结的资金占公司截至2019年2月27日的货币资金余额的90.42%,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总资产的1.07%,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83%。具体账户冻结情况如下:

  ■

  上述冻结账户中,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四个账户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材料,被冻结原因尚不清楚;其余账户被冻结是由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河”)的诉讼纠纷,江苏银河申请冻结相应账户资金所导致,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截至公司收到江苏银河相关诉讼文件,涉诉总额未达到应披露而未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

  2018年7月6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4)。2018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购买房产的议案》,终止协议约定,控股股东肖文革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上市公司返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660万元(大写陆佰陆拾万元整)。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回复披露日,控股股东肖文革尚未向上市公司返还660万元首期房价款。受股票质押、股份冻结等事项影响,控股股东肖文革先生个人现金流紧张使其不能如期向上市公司归还应予以返还的首期房价款。肖文革先生目前正积极筹措资金,上市公司后续将积极督促其将首期房价款予以返还。公司已于2019年2月22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0)中披露该事项进展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资金占货币资金余额的比重较大,银行账户被冻结已影响公司日常业务收支,该事项已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3.3.1条所述“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债务违约、业务大幅下滑及业务人员流失等情况已构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股票代码:002143         股票简称:印纪传媒  编号:2019—025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

  1、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股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印纪传媒,股票代码:002143)自2019年4月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19年4月8日开市起复牌。

  3、自2019年4月8日开市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印纪传媒”变更为“ST印纪”,股票代码仍为“002143”,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要原因

  截至2019年4月3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冻结资金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90.42%,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总资产的1.07%,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83%。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资金占货币资金余额的比重较大,银行账户被冻结已影响公司日常业务收支,该事项已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3.3.1条所述“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债务违约、业务大幅下滑及业务人员流失等情况已构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二、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本公司特向投资者做如下风险提示:

  1、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19年4月8日开市起;

  2、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公司股票因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自2019年4月4日(星期四)开市时起停牌1天,于2019年4月8日(星期一)开市时起复牌;

  3、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由“印纪传媒”变为“ST印纪”;

  4、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143”;

  5、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公司将通过各种方式尽快解冻银行账户,积极恢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联系电话:010-85653696

  2、传真号码:010-85653202

  3、电子邮箱:zhengquanbu@dmgmedia.com

  4、邮政编码:100020

  5、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A座25层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对后续事项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证券代码:002143    证券简称:印纪传媒    公告编号:2019-026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82民初12319号】。公司涉及一起合同纠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有关《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北京路以西、珠海路以南合作中心配套区查验业务楼8楼8-13-16。

  法定代表人:肖文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印记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MEN财贸中心A座25层。

  法定代表人:高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道军,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燕,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诉讼案由

  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公司)与被告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纪湘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经原告银河电子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纪影视公司)为被告,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河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陈磊、被告印纪湘广公司、印纪影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道军、毛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

  原告银河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印纪湘广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5232071.9元及逾期利息4460000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为4460000元,之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印纪影视公司对被告印纪湘广公司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印纪湘广公司签署编号为YJXG-2015091005的《框架采购合同》,约定被告通过分批采购的方式向原告采购HDC691075型机顶盒产品,后被告印纪湘广公司对该些产品均已验收合格入库,但仅向原告支付货款89394767.1元,余款45232071.9元一直未支付。另,被告印纪影视公司系被告印纪湘广公司的股东,其在印纪湘广公司设立时至印纪湘广公司结欠原告货款后,一直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故其应对被告印纪湘广公司的债务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印纪湘广公司、印纪影视公司共同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为了被告与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线”)之间的合作而签订的,原告也清楚被告印纪湘广公司与湖南有线之间的合作存在纠纷,湖南有线违约造成被告资金无法回笼(印纪湘广公司已于2018年7月就该纠纷申请仲裁,印纪湘广公司主张湖南有线应支付2.3亿元人民币合作分成,该案已于2019年1月24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取得仲裁裁决结果),无法按时支付原告货款,并非恶意违约,因此请法庭酌情考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2、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双方签订的《框架采购合同》第8.1条约定逾期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补充协议约定为每日千分之三,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即使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应按照双方《框架采购合同》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来计算。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其主张的24%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另外,逾期利息应该从起诉之日起算,而不是原告主张的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3、被告印纪影视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当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印纪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印纪湘广公司之间签订的《框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权利义务。原告已按约供货并开具发票,被告印纪湘广公司亦应按约及时给付货款。现至起诉时,被告印纪湘广公司未支付的已到期货款为43536786.9元,另外的1234725元货款在本判决作出前已陆续到期,尚余的460560元货款亦将于2019年4月17日到期(最后一次交货验收确认单2017年10月11日起满18个月后5个工作日)。作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被告印纪湘广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被告可以依法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因此,原告可以依法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印纪湘广公司支付货款45232071.9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23207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9年1月16日为10306650.56元,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4523207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 被告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204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260元,由被告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经原告申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冻结被申请人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存款49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具体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上诉,则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当期业绩,公司在此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项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股票代码:002143       股票简称:印纪传媒        编号:2019—027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提示性公告

  ■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于2019 年3月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晓非先生因个人资金安排需要,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69.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00%。

  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编号:2019-022),于晓非先生于3月28日减持747.90万股,持股比例由5.005%降至4.5824%。

  2019年4月3日,公司接到于晓非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539.66万股的股份,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4.5824%减少至2.5825%,已完成其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单位:股

  ■

  二、其他相关说明

  于晓非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全部为协议转让受让所得,其持股已超过6个月。于晓非先生本次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之规定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于晓非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完成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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