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9-017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巴士在线”)于2019年4月2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19)赣民终62号、(2019)赣民终63号、(2019)赣民终64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巴士在线(原审被告)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中麦控股”)因与被上诉人赵从宾(原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江西高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1)、2018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5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5)、2018年6月12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2018年7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2018年9月4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详细披露了“赵从宾诉公司、中麦控股、高霞、王献蜀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及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和一审判决情况。”内容详见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5月26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三、判决情况

  (一)案号(2019)赣民终62号判决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号(2019)赣民终63号判决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案号(2019)赣民终64号判决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依法生效。上述诉讼事项的借款本金公司在2017年度报告中已确认预计负债7,000万元。

  除本金以外相应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截止公告日,约2,200万元),根据法院判决,由公司和中麦控股共同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确认预计负债。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终62号;

  2、《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终63号;

  3、《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终64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9-018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巴士在线公司”)于2019年4月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7)粤03民初2526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银公司”)与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控股”)、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移动”)、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管辖权异议及公告送达等程序后,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麦移动、王献蜀、高霞经深圳中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深圳中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018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62) 、2018年9月11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8)、2018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详细披露了佳银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2月6日、2018年4月13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判决情况

  1、被告中麦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佳银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32.50万元及违约金(以7,432.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中麦移动、王献蜀、高霞应对被告中麦控股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中麦控股追偿;

  3、被告巴士在线公司应对被告中麦控股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30%向原告佳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麦控股追偿;

  4、驳回原告佳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2,100元,由原告佳银公司负担7,555元,由被告中麦控股、中麦移动、王献蜀、高霞连带负担424,545元,被告巴士在线公司对被告中麦控股不能清偿部分的30%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麦移动、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中麦控股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当时知悉本案后,对本案涉诉本金7,500万元确认预计负债并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将视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而定。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初2526号。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