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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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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号)核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工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30万股,并于2015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03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922.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17.54万元。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航天工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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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保荐机构与航天工程签订的《保荐协议》,中国中投证券勤勉尽职的履行了对航天工程的持续督导义务。

  1、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航天工程的持续督导期间,航天工程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年7月8日,因原保荐代表人万久清工作变动,委派李强为航天工程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018年3月28日,因原保荐代表人陈宇涛工作变动,委派徐疆为航天工程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航天工程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其他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疆李强

  法定代表人签名:

  高涛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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