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分别于2019年3月16日、2019年3月21日和2019年3月23日刊登《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16)、《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梁山、刘含、王亚东、福建广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执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名股东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3月22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增加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王中胜等二名股东于2019年3月22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增加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3、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实行差额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2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4名)。根据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候选人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汪博涵先生、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辉先生因差额选举获得赞成票数排名靠后且未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而未能当选;
4、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2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日15:00至2019年4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总计389人,代表股份196,404,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55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47人,代表股份114,132,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92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股份82,272,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25%。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实行差额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2人。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选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周发展先生和李臻先生。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关于选举周发展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118,3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294%,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2,321,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879%。
1.2《关于选举李臻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964,4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05%,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2,505,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396%。
1.3《关于选举汪博涵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未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1.4《关于选举王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7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未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9,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琼、梁晓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