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
[2019]002号
李文:
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决定对你处以罚款30万元,上述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逾期不缴,我局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