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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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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5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的议案》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和内容的议案》,上述议案于2018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6,980万元人民币向全资子公司香港兴瑞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兴瑞”)增资并转投设立全资孙公司兴瑞科技(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兴瑞”,越文名称“C?NG TY TNHH SUNRISE TECHNOLOGY (VI?T NAM)”)(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和内容暨投资新设孙公司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2))。

  2019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公司向子公司香港兴瑞增资的款项,该增资款用于“年产1000万套RFTUNER、1000万套散热件项目”和“机顶盒精密注塑外壳零组件项目”;同意公司及子公司香港兴瑞与浦发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8))。

  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英文名称“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Hanoi Branch”)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子公司香港兴瑞向孙公司越南兴瑞增资的款项,该增资款用于“年产1000万套RFTUNER、1000万套散热件项目”和“机顶盒精密注塑外壳零组件项目”;同意公司、子公司香港兴瑞及孙公司越南兴瑞与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子公司香港兴瑞及孙公司越南兴瑞与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99号)核准,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9.9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724.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984.35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9,739.65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00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天健验字[ 2018 ]第 33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管理。就上述募集资金,2018年9月27日,公司、子公司苏州中兴联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国海证券共同签署了《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国海证券共同签署了《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一) 美元专户

  银行名称: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Hanoi Branch

  (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

  账户名称:C?NG TY TNHH SUNRISE TECHNOLOGY (VI?T NAM)

  (兴瑞科技(越南)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27000100000818789

  专户金额:1,000万美元(不含利息)

  该专户仅能接收公司投向子公司香港兴瑞进而由香港兴瑞投向越南兴瑞的募集资金,不得接收其他来源的资金;该美元专户仅用于“年产1000万套RFTUNER、1000万套散热件项目”和“机顶盒精密注塑外壳零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越南盾专户

  银行名称: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Hanoi Branch

  (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

  账户名称:C?NG TY TNHH SUNRISE TECHNOLOGY (VI?T NAM)

  (兴瑞科技(越南)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27000100000818940

  专户金额:零越南盾(不含利息)

  该越南盾专户仅用于“年产1000万套RFTUNER、1000万套散热件项目”和“机顶盒精密注塑外壳零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越南盾定期存款专户

  银行名称: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Hanoi Branch

  (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

  账户名称:C?NG TY TNHH SUNRISE TECHNOLOGY (VI?T NAM)

  (兴瑞科技(越南)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27000100000819292

  专户金额:零越南盾(不含利息)

  该越南盾定期存款专户仅用于“年产1000万套RFTUNER、1000万套散热件项目”和“机顶盒精密注塑外壳零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香港兴瑞企业有限公司(甲方二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

  甲方三:C?NG TY TNHH SUNRISE TECHNOLOGY (VI?T NAM)(甲方三为甲方二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共同称“甲方”)

  乙方: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Hanoi Branch(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账号为(美元专户)和(越南盾专户)和(越南盾定期存款专户),截至 年月日,美元专户余额为美元(不含利息),越南盾专户余额为 零越南盾(不含利息),越南盾定期存款专户余额为 零越南盾(不含利息)。该专户仅能接收甲方一投向甲方二进而由甲方二投向甲方三的募集资金,不得接收其他来源的资金;该美元专户、越南盾专户和越南盾定期存款专户仅用于“年产1000万套RFTUNER、1000万套散热件项目”和“机顶盒精密注塑外壳零组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需要遵守越南当地的法律法规。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查询收支记录)。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琢、覃涛可以(提前1天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将保荐代表人的护照及介绍信通知乙方联系人)到乙方营业柜台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护照。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以电子扫描件的方式通过乙方联系人的邮箱发送丙方,丙方联系人的邮箱地址为zhouz@ghzq.com.cn和qint@ghzq.com.cn。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自协议生效日开始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50万美元或该专户募集资金净额5%(50万美元)的,甲方应当在超过上述金额的当天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当天应当就上述信息进行核实,并在当天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在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间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金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 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一份留甲方备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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