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于2019年3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 公示情况
公司除了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外,于2019年3月22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上述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 公示内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
(2) 公示时间: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
(3) 公示方式:公司网站、公司内网;
(4) 反馈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5) 公示结果:在公示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激励对象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