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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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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的时间:2019年2月28日

  报告公告的时间:2019年4月2日

  1  重要提示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25号文)批准,由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1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397,208,118.0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因此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于该日进入清算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并于2019年1月29日成立。其中,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为薛志宏、赵楠、王实;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为陈心心、曾燕;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为田雍、王健;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黎明、陆奇。

  本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清算程序。本基金清算期结束日为2019年2月28日。

  2 基金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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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25号文)批准,由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1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397,208,118.04份基金份额。2016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4财务报表

  4.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9年1月28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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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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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田雍、王健签字出具了中准专字[2019]100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基金财产分配

  本基金于2019年1月29日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资产处置情况

  5.1.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41,235.68元,清算期间银行存款净流出人民币151,726.32元,于清算期结束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89,509.36元。

  5.1.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2019年1月28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158,909.78元;清算期间计提应收债券利息人民币0.00元、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264.49元、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0.00元、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39.37元、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人民币0.00元;收到债券利息人民币0.00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人民币0.00元;清算期结束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159,213.64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1.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型金融资产为0.00元,其中股票投资0.00元,债券投资为0.00元.

  5.2负债清偿情况

  5.2.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人民币0.00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零。

  5.2.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8,744.34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余额为零。

  5.2.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5,154.71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托管费余额为零。

  5.2.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0.00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交易费用余额为零。

  5.2.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132,709.84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其他负债余额为零。

  5.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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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处的其他费用包括银行间账户维护费、银行间账户查询服务费和划款手续费。

  5.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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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9年1月28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收到客户赎回申请,赎回份额为9.90份,赎回申请日单位净值为1.0578;2019年1月30日,本基金划付10.47元至客户账户。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本基金清算期结束日2019年2月28日的剩余财产为人民币为273,945.03元。自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19年3月1日起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属份额持有人所有,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后续由于清算支付过程中所产生的划款手续费由剩余资产承担。

  5.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管理人审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备查文件

  6.1备查文件目录

  1、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关于《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6.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18-8118。  

  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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