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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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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9-03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起诉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终结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讼涉及无效合同请求撤销,无涉案具体金额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本案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2月27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起诉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5),关于与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郑州国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告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认为,三原告与被告郑州国投签署《保证合同》系三原告基于郑州国投承诺向鹏起科技提供借款的事实作出的行为,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相违背,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且被告欺诈的行为已造成原告损失,应予赔偿。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法院”)起诉郑州国投。

  2019年3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起诉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6),郑州高新区法院认为本案超出该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权限,故驳回原告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的起诉。随后,三原告不服郑州高新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

  2019年4月1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1民终6840号),郑州中院认为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二审的具体裁定情况如下:

  (一)一审裁定情况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高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全部退回给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裁定情况

  郑州中院认为:三上诉人先后两次以撤销保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第一次已裁定驳回起诉,现仅增加了要求赔偿20万元损失,但是否支持20万元损失系基于撤销保证合同纠纷为前提下认定的,因此本案系重复起诉。综上,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本案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日

  报备文件:民事裁定书(2019)豫01民终6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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