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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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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
信托法修订应使民事信托规定更明确
□本报记者 张凌之

  □本报记者 张凌之  

  

  最近一段时间,《信托法》的修订与否引发了业界的讨论和关注。3月29日,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家、《信托法》奠基人江平,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信托法》起草人之一周小明。江平表示,对于之前规定较为简单的民事信托、公益信托以及信托财产登记、税收制度等,应增加部分内容使其更加明确。周小明表示,《信托法》要修订的核心集中在家族信托,预计会对家族信托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核心内容或无太大变化

  江平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现在修改《信托法》的呼声很高,但从实际情况看,立法机构对《信托法》修订的意愿还没那么强。如果要修订《信托法》,大体上也不会有太大变化。”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信托的定义,只提到了委托,并没有明确表示是“所有权的转移”。

  江平表示:“单从这一点来看,我估计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我认为现在更多的可能是增加的问题。例如,增加信托财产登记、税收方面的规定,一些民事信托,公益信托过去规定得较为简单,现在应该增加部分内容使其更加明确。因此,《信托法》应当朝着由粗略到详尽这个方向来修订。”

  民事信托规定尚待进一步明确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信托法》起草人之一周小明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对于资金信托以及信托公司做的作为理财产品的信托业务而言,现行《信托法》不需要修改,足够适用。

  周小明表示:“《信托法》要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民事信托的。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讲,其实就是服务信托,它的核心是家族信托。”

  周小明认为,中国大量的财富要往下传承,所传承的大多不是资金而是财产,如何顺利地将这些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目前来看有不少障碍。一方面,现行《信托法》本身存在一些障碍,比如信托登记。另外,信托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障碍,比如有些无需登记的信托,在办理信托文件及过户手续时也存在一些障碍,还有税制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首先影响到的就是信托的设立。

  另一方面,家族信托项下传承类的服务信托,其内部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更加复杂。而现行《信托法》较为弹性,因此《信托法》的修订可能会对家族信托项下的有些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得更加明确,修改也是十分必要的。周小明指出,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也是未来转型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家族信托将成为信托公司客户黏性最高、最稳定、最为长期可持续的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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