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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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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柏堡龙                    公告编号:2019-010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3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28日-2019年3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柏堡龙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伟雄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4,904,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57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313,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84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90,9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72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逐项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904,3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591,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 2019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1,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591,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陈伟雄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1,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591,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陈伟雄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宋幸幸律师、沈琦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049号

  致: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沈琦雨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3月29日下午14:00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柏堡龙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伟雄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904,33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571%。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账户卡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90,9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8%。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 《关于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904,3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591,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1,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591,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91,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591,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__________宋幸幸__________

  沈琦雨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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