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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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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26 证券简称:坤彩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6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88号)(下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行业、经营与业绩、财务数据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经营业绩及行业格局

  1.公司2016年、2017年净利率维持在10%左右,2018年净利率激增为50%,公司自2017年上市以来一直从事珠光材料的主营未变。请公司结合上下游产业链地位、市场竞争情况、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产品竞争力等量化分析公司净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净利率及变化情况,说明合理性。

  2.公司主营业务为珠光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毛利率为46.13%,在全国各地区之间销售毛利率水平相差较大,各地毛利率自32.12%至59.12%不等,请补充披露:(1)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公司竞争优势、上下游议价能力等,说明公司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可持续性,对比同行业公司说明其合理性;(2)说明各地区毛利率相差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3.年报披露,本年各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18亿、1.69亿、1.52亿、1.47亿,而经营活动现金流分别为2908万、2582万、3611万、-2059万,季度差异较大。请公司结合相关业务的季节性特征、往年同期波动情况、经营模式等因素,详细说明各季度经营性现金流的波动原因,收入与经营性现金流之间产生较大背离的原因。

  4.年报披露,公司通过直销模式直接与立邦、PPG、阿克苏、普立万等国内外大公司直接展开合作,请说明公司销售收入、应收账款中直销客户的占比金额,前五大客户中直销客户的占比情况和集中度情况,并结合与前五名直销客户的重大合同订单期限,说明公司是否对直销大客户产生依赖,以及对销售收入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影响。

  二、关于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

  5.年报披露,公司本期营业收入5.87亿元,同比增加25.07%。公司销售模式分为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公司在国内有超过30家的经销商,经销商遍布全国大部分省市。请公司补充披露:(1)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条件等会计政策,并结合会计准则说明经销商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角色,公司是否存在经销商铺货、提前确认收入、收入跨期确认等情形,并就相关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对比说明合理性。(2)公司本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16亿,其中1.15亿账龄为一年以内,请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比重、期后销售退回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激进确认收入的情形。

  6.年报披露,公司本期存货余额为3.35亿元,比上年期末增加51%,请说明本期存货大幅增长的原因,公司大量囤积存货的经营考虑,并结合存货周转率和库龄情况,说明是否充分计提存货减值。请结合公司成本核算和结转成本的会计政策,说明是否存在因成本核算不当导致存货虚高的情形。

  7.年报披露,本期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4959万元,比上年期末数大幅降低43.37%,公司披露原因为本期投资活动增加货币资金支出所致,但就本期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增加59%的原因公司披露为本期委托理财同比减少。请具体说明本期委托理财减少对货币资金余额的影响,委托理财减少的具体所指,并对比分析本期与往年的委托理财投资收益回报率说明合理性。

  8.年报披露,本期期末预付账款余额为2816万元,其中第一大交易对方预付款项为1760万元,占比62.5%,请说明该项预付款项的性质内容、交易对方名称、是否关联方,并说明该项重大预付款的合理性。

  9.年报披露,公司将挂牌融资奖励金912万列报为其他收益,请说明该款项是否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列报为其他收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10.年报披露,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7040万均以成本计量,但其他综合收益中显示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公允价值变动,请说明不同科目附注内容产生矛盾的原因。

  11.年报披露,公司本期费用化研发投入为2130万元,资本化研发投入为0 元,请结合公司对研发支出的会计政策,说明当期研发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以上问题予以核实并发表意见。

  对于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5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正在组织各方积极开展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具体要求,按时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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