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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3月29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28日-3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15:00至2019年3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9年3月1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9-011)。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79,174,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40.3406%。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7,467,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28.53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1,707,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11.8066%。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59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0.5188%。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77,541,896股,反对票1,632,6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4.5300%;反对票1,63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5.47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4,021,781股,反对票1,632,600股,弃权票0股,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4.5300%;反对票1,63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5.47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庞景律师、郝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