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7.1.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1.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7.1.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1.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1.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1.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1.4.8.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1.4.9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7.1.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287,299,249.05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1.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1.4.10.1 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1.4.10.2 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评估了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类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划分为第二层次的余额为1,254,072,180.82元,无划分为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余额。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重大变动
本基金调整公允价值计量层次转换时点的相关会计政策在前后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可交换债券,若出现交易不活跃的情况,本基金不会于交易不活跃期间将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根据估值调整中所采用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和重要性,确定相关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划分为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期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的情况。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2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2.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7月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7月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66元,基金份额总额10,013,580.65份。
7.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王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彬,会计机构负责人:冯伟
7.2.4报表附注
7.2.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75号文《关于准予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13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1,001,147,213.42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8日表决通过的《关于国投瑞银顺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自2018年7月10日起,本基金变更为“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估值方法、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内容按照《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除外)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7.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7月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2.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
7.2.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2.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 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债券等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各类应收款项等。
(2) 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负债均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各类应付款项等。
7.2.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初始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后续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金融资产转移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7.2.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适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2.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2.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2.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2.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由基金管理人缴纳的增值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2.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交易费用。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
7.2.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即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7.2.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无。
7.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无。
7.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无。
7.2.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7.2.4.6税项
(1) 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7%、3%和2%的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于2018年7月1日起由之前的2%调整为1%。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基金取得的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债券利息及储蓄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2.4.7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2.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2.4.8.2 关联方报酬
7.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7.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2.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2.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2.4.9期末(2018年7月9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流通受限的证券。
7.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7.2.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2.4.10.1 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2.4.10.2 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评估了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类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7月9日,本基金无持有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划分为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284,375,900.00元,无划分为第一层次或第三层次的余额。)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重大变动
本基金调整公允价值计量层次转换时点的相关会计政策在前后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可交换债券,若出现交易不活跃的情况,本基金不会于交易不活跃期间将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根据估值调整中所采用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和重要性,确定相关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划分为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期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的情况。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8.1.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1.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1.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8.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1.12.2 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8.1.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8.1.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股票投资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2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8.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2.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2.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2.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2.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2.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8.2.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2.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2.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2.10.2 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8.2.10.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2.10.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8.2.10.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股票投资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8年7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
9.1.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1.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1.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基金经理于本报告期末均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9.1.4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9.2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8年1月1日-2018年7月9日)
9.2.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2.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基金经理于本报告期末均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0.1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8年7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份
■
10.2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8年1月1日-2018年7月9日)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于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止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8年6月8日进行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工作,会议审议了《关于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决议自2018年6月8日起生效。2018年6月11日至 2018年7月9日,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转型选择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详情请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及2018年7月10日公布的《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对公司运营管理及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7月10日起转型为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转型之日起,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已依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详情请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及2018年7月10日公布的《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基金。
11.6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3年。报告期内应支付给该事务所的报酬为80,000.00元。
11.7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1.8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8.1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8年7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证券机构交易单元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资本、研究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行为以及通讯交易条件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由研究部、投资部及交易部对券商进行考评并提出交易单元租用及更换方案。根据董事会授权,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交易所股票及权证交易。
3、本基金本报告期交易席位未发生变化。
11.8.2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8年1月1日-2018年7月9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证券机构交易单元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资本、研究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行为以及通讯交易条件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由研究部、投资部及交易部对券商进行考评并提出交易单元租用及更换方案。根据董事会授权,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交易所股票及权证交易。
3、本基金本报告期交易席位未发生变化。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2.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12.2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12.3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报告期内本基金无其他重大事项。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