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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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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7.2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2.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3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3月20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13元,基金份额总额1,497,212,483.27份。

  (2)本会计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

  7.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年度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上年度可比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7.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孙树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窦刚,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晓章

  7.2.4 报表附注

  7.2.4.1 基金基本情况

  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1466号《关于准予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和机构部函[2016]2487号《关于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的核准,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发起,于2016年11月0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并于2016年11月16日正式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2016年11月08日至2016年11月08日,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5,139.25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16户。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000.00元,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上述资金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于2019年3月28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7.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同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若干基金行业实务操作。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3月2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2.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会计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

  7.2.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7.2.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基金根据持有意图和能力,将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系权证投资)于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2)金融负债分类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2.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基金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本基金的其他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本基金的其他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同时结转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本基金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7.2.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不加调整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基金管理人不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2.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目前可执行该种法定权利,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2.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对应的金额。申购、赎回、转换及红利再投资等引起的实收基金的变动分别于上述各交易确认日认列。

  7.2.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指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事项导致基金份额变动时,相关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根据交易申请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已实现与未实现部分各自占基金净值的比例,损益平准金分为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债券发行价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融出资金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债券投资收益/(损失)

  卖出交易所上市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损失),并按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卖出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损失),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衍生工具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8)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9)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0)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2.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针对基金合同约定费率和计算方法的费用,本基金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合同约定进行确认。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按直线法近似计算。

  7.2.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4.4.12 分部报告

  根据本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要求及内部报告制度,本基金整体为一个报告分部,且向管理层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一致。

  7.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2.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2.4.6 税项

  (1)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由出让方缴纳。

  (2)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本基金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7%、3%和2%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2.4.7 关联方关系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不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

  7.2.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2.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2.4.8.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2.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末无应付关联方佣金余额。

  7.2.4.8.2 关联方报酬

  7.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7.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无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基金管理人无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转型前)。

  7.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转型前)。

  7.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2.4.9 期末(2018年3月2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1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3月20日止,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2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9.2.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3月2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32,239,733.88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9.2.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3月20日止,本基金无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无抵押债券。

  7.2.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接近于公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ii)各层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3月2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人民币1,620,858,996.50元,无属于第一层级和第三层级的金额(2017年12月31日: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人民币1,402,733,000.00元,属于第三层级的余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元,无属于第一层级的金额)

  (iii)公允价值所属层级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二层级或第三层级,上述事项解除时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级。

  于2018年3月2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无属于第三层级的余额;本报告期内转出第三层级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元,除上述变动外,该层级金融资产无其他变动。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8.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1.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1.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8.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8.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2 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8.2.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2.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2.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2.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2.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2.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2.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8.2.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8.2.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2.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2.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2.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2.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8年3月21日-2018年12月31日)

  9.2.1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2.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2.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9.3 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20日)

  9.3.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3.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0.1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8年3月21日-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份

  ■

  10.2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20日)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15:00 止,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会议议案《关于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在2018年2月9日的计票会议上获得通过。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3月21日起转型为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有关重要事项详情可见本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于2018年2月13日刊登的《关于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1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2月6日发布公告,自2018年2月5日起,聘任张芊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18年9月28日发布公告,自2018年9月28日起,聘任王凡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18年11月3日发布公告,自2018年11月2日起,聘任邱春杨先生担任公司督察长,段西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

  本报告期内,2018年8月,刘连舸先生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职务。上述人事变动已按相关规定备案、公告。

  1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1.4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自2018年3月21日起,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转型为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投资策略发生了变更,转型后的基金投资策略可查阅《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自2018年9月27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改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

  11.6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无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7.1.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交易席位选择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经营行为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3)具备投资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合规的席位资源,满足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4)具有较强的研究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公司提供关于宏观、行业、市场及个股的高质量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殊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信息交流和客户服务;

  (6)能提供其他基金运作和管理所需的服务。

  2、交易席位选择流程:

  (1)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研究服务进行评估。本基金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依据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服务质量和研究实力进行评估,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券商。

  (2)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1.7.1.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2 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7.2.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交易席位选择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经营行为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3)具备投资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合规的席位资源,满足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4)具有较强的研究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公司提供关于宏观、行业、市场及个股的高质量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殊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信息交流和客户服务;

  (6)能提供其他基金运作和管理所需的服务。

  2、交易席位选择流程:

  (1)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研究服务进行评估。本基金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依据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服务质量和研究实力进行评估,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券商。

  (2)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1.7.2.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2.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12.2 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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