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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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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3月2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已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财务出具了2018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报告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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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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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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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75%×上证红利指数+20%×天相国债全价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变更为“75%×上证红利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业绩比较基准在每个交易日实现再平衡。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年3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9月23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过去五年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3月24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净值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未按整个自然年度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成立于2004年4月,由中国光大集团控股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旗下的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创建,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亿元人民币,两家股东分别持有55%和45%的股份。公司主要从事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今后,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更多资产管理服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光大保德信旗下管理着45只开放式基金,即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风格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智选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创业板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多策略精选18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晟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离任日期指公司做出决定之日;非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做出决定之日。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未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并建立《投资研究管理制度》及细则、《集中交易管理制度》、《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投资对象备选库建立与维护管理办法》等制度作为公平交易执行的制度保障。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的对待公司管理包括开放式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在内的所有组合,范围包括股票、债券等所有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活动,同时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全过程控制,形成有效的公平交易体系。具体的控制方法包括:

  事前控制:1、研究人员通过内部晨会、邮件和统一的研究报告平台系统发布投资建议,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2、各个投资主体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投资组合经理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决策,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3、建立规范的一级市场股票债券询价申购和配售等审批流程、银行间债券价格公允性审批流程;建立和定期维护二级市场投资对象备选库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库。

  事中监控:1、主动管理型的基金,严禁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进行股票的反向交易,严禁不同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进行债券的反向交易,确有需要进行日内反向交易的,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流程;2、交易环节中所有指令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指令,交易所指令均需通过恒生系统公平交易模块进行分发和委托下单。

  事后分析:对公平交易的事后分析主要集中在对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反向交易和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同时在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特别的,对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重点进行分析。若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则及时进行核查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此做专项说明。

  对于公平交易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具体的分析方法如下:第一步,在A组合买入或者卖出某只证券的当日(3日、5日)内,统计A组合在此期间的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的均价,同时统计B组合在同期、同方向交易同一只证券的均价,然后比较两者的均价差异,其中买入溢价率 = (B组合交易均价/A组合交易均价-1),卖出溢价率 = (A组合交易均价/B组合交易均价-1);第二步,将发生的所有交易价差汇总进行T检验,置信区间95%,得到交易价差是否趋近于0的判断结果,并计算A组合与B组合同向交易中占优次数的比例为占优比例,用溢价率乘以成交量较少方的成交量计算得到B组合对A组合溢价金额大小,将所有同向交易溢价金额求和,除以A组合平均资产净值来计算对A组合净值的影响,称为单位溢价率。判断同向交易价格是否有显著差异有以下四条标准:交易价差不趋向于零、样本数大于30、单位溢价率大于1%、占优比例不在45%-55%之间。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各项公平交易制度流程均得到良好地贯彻执行。在同向交易价差分析中,出现溢价率统计显著主要原因是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且组合经理交易时机的选择不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投资组合从投资信息的获取、投资决策到交易执行的各个环节均按照公平交易制度的要求进行,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本基金与公司旗下其他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未发生较少单边成交量大于5%的同日反向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8年,A股市场呈现单边下跌态势,且各行业表现一致性较强,呈现了普跌的现象。

  本基金在2018年基本维持了中性的仓位,主要运用了行业和个股配置的策略,由于仓位管理及行业配置均不尽如人意,全年显著跑输了业绩比较基准。具体来讲:

  一季度本基金略跑输业绩基准,本基金先采取的重仓地产,银行,航空及周期的策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随着风格的急速变化,本基金未能作出及时的调整策略,使得超额收益迅速减少。2月份,基于对宏观和政策的边际变化的分析,我们适度增持了通信,安防,电子,新能源,智能制造,医药等行业,但因为主体持仓依然集中在地产,金融,航空等行业上,因此超额收益继续出现了回撤,而3月份本基金适度增持了计算机,传媒等行业,减持了白酒家电等行业,使得组合在行业和风格上更趋于平衡。

  二季度本基金基本维持了中高的仓位。结构上,基于微观经济的韧性,行业数据的持续向好以及估值性价比角度,仍然相对同业基准超配了地产,银行,周期(建材,煤炭,钢铁,航空等),然而一方面我们低估了监管层对金融去杠杆,地产调控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市场对于股票的选择视角更长,比较担心未来宏观经济的下行,经济结构问题以及贸易战的发酵等,因而无视上述板块的短期基本面而直接选择用脚投票。这是二季度本基金业绩表现较差的核心原因。其次中兴通讯作为本基金重仓股在二季度受到美国的定向制裁使得对净值形成了较大的拖累。再次,我们基于风险收益比和微观持仓结构角度认为食品饮料(尤其是白酒)的配置性价比不高,但确实低估了行业景气度和外资的边际买入量,这个方向的低配使得我们进一步跑输了同业及业绩比较基准。而本基金在新能源汽车/大众消费品方面的波段操作带来了一些正贡献。

  三季度,本基金维持中等仓位,结构上结合行业景气度的趋势重点配置了估值位于全市场最低区域的行业(也与本基金强调分红能力相关),主要超配了房地产,钢铁,化工等偏周期性的行业,相对低配了消费,TMT等行业。同时对于新能源汽车,家电等行业个股进行了波段操作。整体上三季度本基金业绩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超配的钢铁以及传媒,建材,家电,电子等行业中个股的负贡献较大。

  四季度,本基金继续维持中性的仓位。结构上,基于逆周期的思路增持了房地产,基建等行业,基于基本面见底反转的逻辑增持了安防,农业,传媒等行业,主要减持了家电,保险,钢铁,化工等基本面趋势向下的行业,四季度本基金在食品饮料上进行了一些波动操作。

  整体上,本基金四季度小幅跑输了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原因是持有的化工、机械,家电等行业的个股跌幅较大所致。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7.92%,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1.24%。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8年宏观经济呈现逐步下行态势。经济的下行一方面是经济自身处于基钦周期的下行期,另一方面是“去杠杆”政策加剧了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用紧缩,形成了共振导致的下行。

  展望2019年,我们对宏观经济(GDP)的判断是先下后稳。上半年,中国经济仍将面临比较大的下行压力,主要来自于内部的房地产和制造业投资以及外部需求下行叠加贸易关税的累积效应带来的出口部门的下行压力。此外,受制于居民资产负债表在过去几年的透支,消费也很难看到反转的可能。不过,政府部门已经出台或者酝酿出台对冲经济下行的措施,包括财政政策(减税,加快加大地方专项债发行,提高财政赤字率等)和货币政策(降准,公开市场操作,改善银行的信用传导机制)的边际扩张,以及涉及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些政策措施(促进强大内需市场,新基建,科创板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将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的下行态势,因此宏观经济很可能在下半年的某个时期企稳。但是由于宏观杠杆率的制约,在尚未出现新一轮带动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核心驱动力之前,我国经济可能将进入L型的“—”横的阶段。该阶段的特征是,1)投资在经济中的占比将趋于弱化,消费的占比将提升。2)各行各业将进入行业整合阶段,优秀的头部公司将分得更多的蛋糕,形成强者恒强局面。3)经济结构在横盘中调整,科技创新将成为未来中国转型升级的关键和希望。此外,未来中美贸易摩擦的进展也是一条影响宏观经济走向的重要线索。

  就股市而言,我们认为2019年虽然看不到大的趋势性机会,但整体是机会大于风险的一年。理由如下:1)经济料将见底企稳。虽然上半年经济仍有下行压力,但是随着政策的持续发力,经济一旦企稳,市场风险偏好将会显著抬升。2)流动性趋于宽松,估值较低。当前随着央行的多次降准,金融体系流动性已经相当充裕,10年期国债收益率也已经降至3%附近。而当前A股整体估值处于历史底部区域,相对于债券的吸引力已大幅上升。3)外资/保险/银行理财等各种长线资金增配A股趋势明确。4)以创业板为代表的商誉减值的压力基本释放完毕,2019年企业盈利大概率会出现向上反转。

  我们相对看好的方向包括:1)科技创新。我们认为未来几年科技型成长股将是最大的投资主线。新时代发展最重要以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幅提升来实现跨越升级。这里面包括集成电路,生物科技,人工智能,通信,计算机,新能源汽车,军工等行业。2) 泛消费升级。未来国内巨大的消费市场以及人口结构变迁带来的边际消费倾向态势亦是重要的大趋势。泛消费行业仍是未来出牛股的大本营之一。3)基本面见底反转型的行业。包括电力设备新能源,传媒,金融科技(含券商)等。4)具有稳定高股息率的“白马”。这部分因为有外资的增量资金流入,我们判断至少具有波段机会。

  2019年主要风险是:1)实体经济信用扩张难度超预期,使得经济下行程度超预期;2)中美贸易摩擦未能有效缓解甚至恶化;3)房地产销售和投资大幅下滑。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估值业务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监管机关有关规定和《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估值委员会工作制度》进行。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的财务核对同时进行。

  报告期内,公司设立由负责运营的高管、运营部代表(包括基金会计)、投研部门代表、监察稽核部代表、IT部代表、金融工程部门代表人员组成的估值委员会。公司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选择基金估值模型及估值模型假设,定期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及对估值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基金估值政策的议定和修改采用集体决策机制,对需采用特别估值程序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及时启动特别估值程序,由公司估值委员会讨论议定特别估值方案并与托管行、审计师沟通后形成建议,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由运营部具体执行。估值委员会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推荐建议前, 应审慎平衡托管行、审计师和基金同业的意见,并必须获得估值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公司估值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长期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委员会对各相关部门和代表人员的分工如下:投资研究部和运营部共同负责关注相关投资品种的动态,评判基金持有的投资品种是否处于不活跃的交易状态或者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从而确定估值日需要进行估值测算或者调整的投资品种;运营部根据估值的专业技术对需要进行估值政策调整的品种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估值委员会讨论,负责执行基金估值政策进行日常估值业务,负责与托管行、审计师、基金同业、监管机关沟通估值调整事项;监察稽核部就估值程序的合法合规发表意见;金融工程负责估值政策调整对投资绩效的评估;IT部就估值政策调整的技术实现进行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截止报告期末未与外部估值定价服务机构签约。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诚信、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收益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  王俊丽签字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0467078_B1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6047元,基金份额总额314,764,869.14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包爱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梅雷军,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永万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名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6号文《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6年3月24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532,471,074.6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7月17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达基金净资产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上证红利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7.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本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本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7.4.6.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7.4.6.4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7.4.6.5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2 权证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7.4.8.7.1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 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请阅读登载于http://www.epf.com.cn网站的本基金本年度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8.4.1项“买入金额”、8.4.2项“卖出金额”及8.4.3项 “买入股票成本”、 “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入或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交易。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交易。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报告期内本基金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均未持有本基金的份额。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自2019年1月22日起,叶文煌先生担任基金托管人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全面主持资产托管部相关工作,吴若曼女士不再担任基金托管人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无改变。

  11.5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未发生重大影响事件。

  11.6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未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报告年度应支付给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为人民币7万元,目前该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13年。

  11.7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本基金管理人出具了责令改正的相关决定书。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全面梳理相关制度流程,制定、落实了整改方案,进一步加强了公司内控措施,并已向监管部门报告了整改落实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11.8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8.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租用中信证券2个交易单元;

  报告期内未撤销租用交易单元。

  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并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应本着安全、高效、低成本,能够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增值研究服务的原则,对该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情况、治理情况、研究实力等进行综合考量。

  基本选择标准如下:

  ●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 经营行为规范,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 对于某一领域的研究实力超群,或是能够提供全方面,高质量的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 投资研究团队按照(1)中列出的有关经营情况、治理情况的选择标准,对备选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初步筛选;

  ● 对通过初选的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研究团队各成员在其分管行业或领域的范围内,对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评分。

  ● 根据各成员评分,得出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综合评分。

  ● 投资研究团队根据各机构的得分排名,拟定要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并报本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 经董事会批准后,由本管理人交易部门、运营部门配合完成专用交易单元的具体租用事宜。

  11.8.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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