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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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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3090      证券简称:宏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2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宏盛股份2018 年年度报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内容)。经事后审查,发现《宏盛股份2018 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需要更正,现对已披露的原公告文件涉及的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内容: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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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后内容: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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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更正不会对2018年年度报告业绩造成影响。除上述更正外,《宏盛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无变更。因本次更正公告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董事会表示诚挚的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事前核对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作为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为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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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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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756号文《关于核准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8.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1,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719,515.2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030,484.76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8月22日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854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安信证券对宏盛股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即自宏盛股份完成首发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日期是2016年8月31日)、2017年及2018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整个保荐工作期间,安信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开信息,实地考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进展情况,访谈企业相关人员,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宏盛股份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安信证券就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公司治理、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政策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以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拿到上市批复文件以后,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宏盛股份首发上市后,分别披露了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度报告。安信证券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相关规定对宏盛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宏盛股份的以下问题:(1)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2)公司的经营状况;(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4)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5)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6)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7)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情况;(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宏盛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4、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及其表决事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宏盛股份合法合规经营、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制度,督导宏盛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信息披露

  宏盛股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前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于2016年 10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879.4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同时该议案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6年9月14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86号《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宏盛股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将相关需披露的事项及时通报保荐人并征求意见,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及复核持续督导期间三会相关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18,103.05万元。截至2018年12 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13,197.78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其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十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宏盛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安信证券为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定钟铁锋先生、张从展先生为宏盛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2018年11月张从展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指定孙素淑女士接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保荐代表人变更之后,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钟铁锋先生、孙素淑女士,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经核查,宏盛股份不存在其他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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