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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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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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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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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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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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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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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公司已于2019年03月28日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裴长江先生自2019年03月27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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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信息披露报纸为截止至本报告期末信息。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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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于2018年3月19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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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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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8年3月19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从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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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8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注:本基金2018年3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3日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首批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于2001年3月从北京迁址上海。2003年9月,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BMO)参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十家基金公司中,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

  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5.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成都、广州设立有分公司,并全资设有两家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社保、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基金公司全部业务牌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百二十四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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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确定的解聘日期;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涵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以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部的《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证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相关的研究分析、投资决策、授权、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环节,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控、事后评估及反馈的流程化管理。在制度、操作层面确保各组合享有同等信息知情权、均等交易机会,并保持各组合的独立投资决策权。

  事前控制主要包括:1、一级市场,通过标准化的办公流程,对关联方审核、价格公允性判断及证券公平分配等相关环节进行控制;2、二级市场,通过交易系统的投资备选库、交易对手库及授权管理,对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和操作权限进行自动化控制。

  事中监控主要包括组合间相同投资标的的交易方向、市场冲击的控制,银行间市场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评估等。1、将主动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列为限制行为,非经特别控制流程审核同意,不得进行;对于同日同向交易,通过交易系统对组合间的交易公平性进行自动化处理。2、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不同组合,对同一投资标的采用相同投资策略的,必须通过交易系统采取同时、同价下达投资指令,确保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组合。

  事后评估及反馈主要包括组合间同一投资标的的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合理性分析评估,以及不同时间窗口下(1日、3日、5日)的季度公平性交易分析评估等。1、通过公平性交易的事后分析评估系统,对涉及公平性交易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评估,分析对象涵盖公募、年金、社保及专户产品,并重点分析同类组合(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间、不同产品间以及同一基金经理管理不同组合间的交易行为,若发现异常交易行为,风险管理部视情况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合理性解释,并按法规要求上报辖区监管机构。2、季度公平性交易分析报告按规定经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签字,并经督察长、总经理审阅签字后,归档保存,以备后查。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在同向交易价差分析方面,公司采集连续四个季度,不同时间窗口(1日内、3日内、5日内)的同向交易样本,在假设同向交易价差为零及95%的置信水平下,对同向交易价差进行t分布假设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分析结果显示本投资组合与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在同向交易价差方面未出现异常。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基金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公平交易制度,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公司旗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的控制方面,报告期内本组合与其他投资组合之间未出现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8年,受到信用环境收紧和贸易摩擦加重等多方面影响,国内整体宏观环境呈现走弱态势,股市全年经历了大幅度下跌,而债券市场则单边上涨,市场利率明显下行。国内方面,尽管总量经济数据全年表现还算平稳,但领先的货币和信贷数据均出现了明显下挫,对市场信心造成了较大影响。全年央行进行了三次全面降准,但由于严监管下信用传导渠道的阻滞,货币政策尚未带来明确的效果。海外方面,贸易摩擦愈演愈烈,除美国外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增速均出现同步放缓,四季度全球股市和大宗商品更是出现了剧烈下跌,后周期逐渐证实,发达经济体步入衰退的风险加大,这也加剧了国内市场的避险情绪。

  操作上,组合是被动指数型基金,自2018年4月完成建仓后,即通过抽样复制方法维持对10年期高流动性国债的被动配置。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6.4015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0640元;本报告期,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6.4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22%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9年,我们认为全年经济增速仍将继续下行,广谱利率仍有下行空间,但是证券市场当前所反映的过度悲观情绪或有一定修复,权益市场可能边际好转。具体来看,宏观经济仍然面临包括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通畅、地产长效调控抑制反弹空间、贸易战的负面影响正在逐渐反映、海外经济体增速继续放缓等问题。领先指标目前也未出现改善,经济增速仍有下行空间。不过近期随着银行永续债发行扩容、央行的CBS工具和保险资金护航,均有助于银行扩张信用投放。结合前期的一系列货币政策措施,货币信贷数据很可能将触底回升。海外方面,中美双方增加接触的同时也在增加问题解决的概率,对美方来讲,到2020年前达成协议的好处也会大于继续维持僵局的好处。至于全球衰退风险,当前资本市场已经计价的风险也远大于对过去几轮衰退周期进行经验观察的结论。因而综合来讲,我们倾向于认为经济下行的风险会好于市场的预期,悲观情绪有望得到缓解。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估值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对估值程序的相关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日常估值的账务处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由基金管理人独立完成,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1、自2018年10月9日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28日),本基金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的情形。

  2、自2018年5月7日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28日),本基金存在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此情形并将采取适当措施。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本基金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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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6.4015元,基金份额总额322,983.00份。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03月19日。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3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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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3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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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陈 戈                  林志松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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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99号《关于准予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产品创新中心(基金)函[2018]1号文确认,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3月9日止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60467606_B08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19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240,293,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为人民币57,752.19元。其中,通过管理人进行的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人民币5,399.73元折合5,399.00份基金份额,剩余人民币0.73元计入基金财产,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人民币52,352.46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40,350,752.19元,折合240,298,399.00份基金份额;根据《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中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2018年3月19日。本基金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240,298,399.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3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2,402,983.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296元。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为0.01(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国债、备选成份国债、替代性国债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国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10年期国债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3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8年3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 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等;

  (2) 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 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 回购协议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8) 权证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9) 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1)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等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达到0.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3)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 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本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确定。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4.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1.2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1.4 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证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7.4.8.7.1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其他关联方交易事项。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03月19日,无上年度同期对比数据。

  7.4.9 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4.1公允价值

  7.4.14.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4.14.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4.14.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0.0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1,792,300.00元,属于第三层次余额为人民币0.00元。

  7.4.14.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7.4.14.1.2.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7.4.14.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4.14.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表中的债券投资项的金额包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8.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债券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没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策略无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没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基金本年度支付给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为5万元人民币,其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16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对相关负责人的警示。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改小组逐条落实整改要求,强化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合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全员合规意识。报告期内公司已通过上海证监局的整改验收。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稽查或处罚。

  1.1 

  11.7 本期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我公司对基金交易单元的选择是综合考虑券商的研究能力及其它相关因素后决定的。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3月19日,本表中所列券商交易单元均为本报告期新增。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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