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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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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028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或“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下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1号),现对关注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18年12月12日,你公司披露拟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并提交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2月24日,你公司称因会议筹备、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在法定延期时间内准备完毕,公司决定取消原股东大会并推迟审议上述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2019年1月3日,你公司将上述事项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拟于2019年1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你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沈建宏自2011年至今于权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集团”)担任集团副总裁,请详细说明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和堂”)及其关联公司与权健集团的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合作,并请说明你公司提名沈建宏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原因和合理性。

  回复:

  (一)保和堂与权健集团不存在股权关系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保和堂设立至今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

  保和堂设立至今,其股东与权健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保和堂收购升达集团股权的资金全部来源为股东出资

  保和堂设立至今,除本次收购外,尚未开展任何业务,截至2018年9月30日,保和堂的资产总额为1,082,785.25元,负债总额为3,028,276.98元,所有者权益为-1,945,491.73元。

  为了完成本次收购,单洋及郝靖伟分别于2018年11月及12月分批完成了对保和堂5,000万元出资的实缴,根据查询单洋及郝靖伟出资的历次银行收款回单,具体如下:

  ■

  同时,根据查询保和堂2018年9月30日至今的全部银行流水,保和堂未与权健集团发生资金往来。

  因此,保和堂收购升达集团股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出资,保和堂未与权健集团发生资金往来。

  (三)保和堂关于本次收购与权健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2019年1月21日,保和堂出具《关于本次收购与权健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保和堂设立于2015年4月21日,设立至今与权健集团及其关联方未有股权投资关系,且在本次收购中与权健集团及其关联方未发生资金往来,本次收购升达集团的股权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出资,与权健集团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提名沈建宏为董事候选人的过程及理由

  2018年12月11日,升达林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议案提名单洋、沈建宏、冯超、郭亚非、黄雅虹、李玉周、王良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沈建宏于2011年至今担任权健集团副总裁。

  根据保和堂与升达集团全体股东签署的《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保和堂将成为升达集团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升达林业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单洋,本次董事会换届是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背景下进行的。

  由于单洋先生与沈建宏先生相识,沈建宏先生拥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且从事的领域与保和堂同属于中医药领域,基于此,经单洋先生提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提名沈建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019年1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单洋、冯超、郭亚非、黄雅虹、李玉周、王良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沈建宏未当选。

  二、你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冯超、郭亚非分别为北京华珍烘烤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轴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请你公司说明提名上述人员为你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原因与合理性。

  回复:

  冯超先生所在北京华珍烘烤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系单洋先生投资控股子公司,冯超和郭亚非先生均拥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且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冯超、郭亚非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冯超和郭亚非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基于以上原因,经控股股东升达集团提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会议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提名冯超、郭亚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2018年12月11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及其自然人股东与保和堂签署《关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江昌政、江山同意在你公司召开董事会换届的股东大会后当日,将其享有的你公司全部股东权利授权委托保和堂及保和堂指定人员单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权、表决权、参加股东会、分红权等。请详细说明:

  1、江昌政、江山与保和堂、单洋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否,请结合表决权委托事项说明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提供相反证据;

  回复:

  (一)、《补充协议》签署背景及委托表决权的约定

  2018年11月16日,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的股东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和堂”)签署《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将其分别持有的升达集团 53.46%、28.88%、11.72%、5.63%、0.32%股权转让给保和堂。

  2018年11月20日,保和堂和升达集团股东至工商变更登记机关办理工商过户手续,但在办理过程中,江昌政、江山持有升达集团的全部股权被包商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司法保全,导致上述股权被冻结,江昌政、江山持有升达集团的股权无法过户至保和堂名下。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分别持有升达集团的11.72%、5.63%、0.32%股权已过户至保和堂名下。

  由于江昌政、江山持有升达集团的股权无法过户至保和堂名下,江昌政、江山、升达集团和保和堂于2018年12月11日签署了《关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江昌政、江山在升达林业召开本次董事会换届的股东大会后当日,将其享有的升达集团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权、表决权、参加股东会、分红权等)授权委托保和堂及保和堂指定人员单洋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授权期间江昌政、江山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江昌政、江山亦不再干涉保和堂的任何事宜,对外不得以升达集团及升达集团股东名义签署任何协议或实施任何有损升达集团和保和堂利益的行为。

  (二)、江昌政、江山与保和堂、单洋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江昌政、江山与保和堂、单洋于2019年3月1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约定如下:

  (1)各方确认和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即江昌政和江山,以下同)将其持有的升达集团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到乙方(即保和堂,以下同)名下之日止,各方同意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就直接和间接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在此期间,升达林业和升达集团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策时,甲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与乙方、丙方(即单洋,以下同)的意见保持一致;甲方将其持有的升达集团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后,甲方与乙方、丙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

  (2)本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方应诚意履行各项规定,若乙方和丙方未能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即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3)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将其持有的升达集团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成变更登记为乙方名下的次日自动终止。

  根据上述各方签署的协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江昌政、江山和保和堂、单洋构成一致行动人。

  上述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升达林业股份合计213,619,5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8.4%

  2、请说明本次委托表决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江昌政、江山委托表决权的行为实质是否构成股份转让,是否违反其曾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回复: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在《章程》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核查,升达集团《章程》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且股东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因此,在尚未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前,江昌政、江山将其持有升达集团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保和堂指定人员单洋,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升达集团《章程》的规定。

  (二)、江昌政、江山委托表决权的行为实质是否构成股份转让,是否违反其曾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在江昌政、江山与保和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因江昌政、江山转让给保和堂的升达集团股权被冻结,暂时无法办理工商过户的情况下作出的安排,是为了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使保和堂能够取得对升达集团的控制权。

  同时,本次表决权委托行为涉及的股权为江昌政、江山分别持有的升达集团的53.46%、28.88%股权,不构成转让江昌政、江山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升达林业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及其书面确认,自升达林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江昌政、江山所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及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履行情况如下: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升达集团自然人股东江昌政、江山已于2019年1月18日不再担任升达林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正在履行的股份限售承诺为:“在升达林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升达林业股份。”

  基于上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表决权委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表决权委托行为系为实现江昌政、江山转让升达集团股权的目的,不是江昌政、江山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违反江昌政、江山曾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3、请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如江昌政、江山与保和堂、单洋产生分歧,交易各方及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一)、请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归属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保和堂受让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和杨彬合计持有升达集团100%的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2,000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保和堂已经支付完毕股权转让对价。董静涛、向中华和杨彬合计持有升达集团17.66%的股权已经办理工商过户至保和堂名下,江昌政、江山分别持有升达集团53.46%、28.88%股权因被冻结暂时未能完成工商过户手续。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前,保和堂受让江昌政、江山分别持有升达集团53.46%、28.88%股权未完成工商变更过户手续。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未完成过户,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升达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保和堂通过表决权委托享有升达集团100%的股东表决权,保和堂通过升达集团控股上市公司。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通过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市公司4名非独立董事席位中保和堂提名的董事占3名(尚有1名非独立董事席位空缺)。基于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单洋。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系江昌政、江山分别将其持有升达集团53.46%、28.88%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保和堂及保和堂指定人员单洋行使,上述股权已被冻结,如果一旦被冻结的股权被司法强制拍卖,被冻结的股权将可能由第三方享有,则表决权委托将终止,保和堂和单洋将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稳定性构成影响。

  同时,本次表决权委托系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取得,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如果保和堂不执行《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导致实质性违约,江昌政、江山可以收回委托表决权。并且,如果保和堂未能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江昌政、江山可以单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因此,一旦发生上述情形,本次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关系将终止,保和堂和单洋将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稳定性构成影响。

  关于江昌政、江山持有升达集团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上市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进展报告》中进行披露;关于《补充协议》中委托表决权的内容,上市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与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暨权益变动的进展报告》中进行披露,同时,上市公司在上述公告中对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也进行了提示。

  目前,保和堂正在积极与申请司法保全的债权人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解除股权冻结,完成股权过户。但是由于股权过户需要解除冻结,需要偿还债务或者承接担保,故相关股权过户的时间及能否顺利过户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升达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单洋;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应股权因存在冻结情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仍在履行中,存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稳定性构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4)请你公司核查并补充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应股份的后续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是否受相关股份被质押、冻结的影响,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是否存在未来12个月内的股权转让、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

  请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就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应股份的后续安排,公司披露、保和堂说明如下:

  本次表决权委托系江昌政、江山分别将其持有升达集团的53.46%、28.88%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保和堂和保和堂指定人员单洋行使,上述股权已被冻结,如果一旦被冻结的股权被司法强制拍卖,被冻结的股权所有权将可能由第三方享有,则表决权委托将终止,将影响保和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和经营的稳定性。

  保和堂和升达集团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包商银行成都分行沟通,以尽快完成股权过户。但是由于股权过户需要解除冻结,需要偿还债务或者承接担保,故而相关股权过户的时间及能否顺利过户均存在不确定性。另外,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如江昌政、江山分别持有升达集团的53.46%、28.88%股权解除冻结,江昌政、江山将配合保和堂完成工商过户手续。

  保和堂将在获得升达集团控股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解决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及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的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措施及安排,在2019年3月31日前解决不低于4亿元的资金占用,在 2019年6月30日前解决剩余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同时,《一致行动协议》将于江昌政、江山将其持有的升达集团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成变更登记为保和堂名下的次日自动终止。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在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股权转让、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补充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应股份的后续安排。

  4、前期,保和堂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解决升达集团及其关联人占用你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事项,并承诺用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截至目前,保和堂仍未解决上述事项。请你公司说明保和堂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如否,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2018年11月16日,升达集团的股东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将其分别持有升达集团 53.46%、28.88%、11.72%、5.63%、0.32%的股权转让给保和堂,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解决升达集团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事项,并承诺用资产进行担保。但是,在办理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因包商银行成都分行将江昌政、江山持有升达集团的股权申请司法保全,导致江昌政及江山所持有的升达集团全部的股权转让无法按原计划过户。由于上述股权无法办理过户,保和堂能否最终取得升达集团的控制权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保和堂难以按照约定在12月31日前解决升达林业的全部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并提供资产担保。同时,用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并不能切实有效解决升达集团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为了推进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的解决取得实质性进展,保和堂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签署了《补充协议》,承诺按照监管机构同意的方案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具体解决时间和要求以乙方和升达林业向交易所报备的解决方案为准)。根据保和堂出具的说明,保和堂将在获得升达集团控股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解决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及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的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措施及安排,在2019年3月31日前解决不低于4亿元的资金占用,在 2019年6月30日前解决剩余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基于上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保和堂承诺在2018 年12月31日前解决升达集团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事项和用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的承诺,保和堂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已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修改。

  5、根据《补充协议》披露,保和堂将在获得升达集团控股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解决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措施及安排,在2019年3月31日前解决不低于4亿元的资金占用,在2019年6月30日前解决剩余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请你公司说明:

  (1)结合保和堂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情况量化分析保和堂的履约能力,并详细说明保和堂解决上述债务、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借款;

  (2)保和堂解决上述债务、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具体措施、方式及计划进展。

  回复:

  保和堂的主营业务为农产品、海产品加工,企业投资管理,拟在海南省琼中县建设现代农业综合加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前期的调研、选址、规划及设计等工作,尚未正式开展实际的生产经营,尚无盈利能力,保和堂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保和堂2017年财务报表已经审计,2018年1-9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单洋先生作为保和堂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说明,将为保和堂解决升达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不含上市公司)的债务问题提供支持。

  单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

  单洋先生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经营状况及现金流状况良好,单洋先生具备履约能力。

  保和堂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关联企业的股权融资等方式解决上述债务、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所需等资金问题,保和堂的履约保障措施是切实可行的。保和堂将在获得升达集团控股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解决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及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的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措施及安排,在2019年3月31日前解决不低于4亿元的资金占用,在2019年6月30日前解决剩余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同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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