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3月26日(周二)上午8: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26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03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10楼101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仁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409,866,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67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0,188,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75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9,677,6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12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53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43%;反对1,334,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204,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17%;反对1,334,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2019年拟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8,53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43%;反对1,334,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204,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17%;反对1,334,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093,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44%;反对1,358,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179,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44%;反对1,358,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7.96%股份(即25641.39万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093,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44%;反对1,358,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179,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44%;反对1,358,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7.96%股份(即25641.39万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建平、龙斌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