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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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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6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34,822,984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二)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

  2016年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8 号核准,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能源”、“公司”)向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资管”)、中金佳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佳泰”)、王东海等38名机构与自然人发行合计 607,679,92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5,000,0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为购买相关资产向百川资管、中金佳泰、王东海等38名机构与自然人发行的合计607,679,922股股份已于2016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公司为募集配套资金向百川资管、曹飞非公开发行的105,000,000 股股份已于2016年3月30日在中国结算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

  (四)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在公司为购买相关资产向百川资管、中金佳泰、王东海等 38 名机构与自然人发行的合计 607,679,922 股股份中,百川资管、王东海、中金佳泰、王东江、

  王东水、王文泉分别持有的 365,063,203股、126,750,497股、7,510,924股、16,009,476股、14,241,629股、247,255 股股份自2016年3月16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若36个月届满时,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则锁定期顺延至补偿义务届满之日;中金佳泰持有的其余68,449,066股股份自2016年3月16日起不得转让,已于2017年3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其他32名自然人持有的合计9,407,872 股股份自2016年3月16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已于 2017年3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在公司为募集配套资金向百川资管、曹飞发行的合计105,000,000股股份中,百川资管、曹飞持有的股份自2016年3月30日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7年10月30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39 号),核准公司向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发行 53,885,057 股股份、向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 13,471,264 股股份购买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上述发行的股份已于2017年11月20日在中国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31,513,793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股份限售承诺

  在公司为购买相关资产向百川资管、王东海等38名机构与自然人发行的合计607,679,922 股股份中,百川资管、中金佳泰、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承诺其分别持有的 365,063,203股、7,510,924股、126,750,497股、16,009,476股、14,241,629股、247,255 股股份自 2016年3月16日起36个月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若36个月届满时,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则顺延至补偿义务届满之日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在公司为募集配套资金向百川资管、曹飞发行的105,000,000 股股份中,百川资管、曹飞承诺其持有的股份自2016年3月30日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二)业绩补偿承诺

  承诺标的资产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度起的三个年度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扣非净利润数”)不低于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百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百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610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对应的同期合计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若本次重组交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标的资产补偿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预测数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如标的资产在上述补偿期内每一年度结束时的当期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以下简称“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低于当期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即:本次重组交易于2016年12月31日(含当日)实施完毕时的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则业绩承诺方需按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利润补偿方式,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公司进行补偿:①百川资管以通过本次重组交易及认购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全部本公司股份385,063,203股对本公司进行补偿;②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分别以通过本次重组交易取得的全部本公司股份126,750,497股、16,009,476股、14,241,629股、247,255股对本公司进行补偿;③在百川资管、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已将各自在本次重组交易中取得的全部本公司股份用于补偿之后,尚无法全额履行相应的补偿责任,则中金佳泰以通过本次重组交易取得的本公司股份4,599,870股为限对本公司进行补偿。④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百川资管以现金补偿。

  (三)其他承诺

  曹飞、百川资管、王东海及中金佳泰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限售期内,所有限售股股东均遵守规定,未减持限售股份。同时,标的资产在业绩补偿期间2016年-2018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分别为54,995.03万元、88,534.34万元与89,337.64万元,分别超过承诺的扣非净利润数49,358.49万元、58,175.67万元与53,371.19万元;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为232,867.01万元,超过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160,905.35万元;减值测试结果显示标的资产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922,300万元,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408,565万元,不存在减值情况。因此,所有限售股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天国富证券认为:对于百川能源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天国富证券对此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34,822,984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上网公告附件

  1、《中天国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7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的基本情况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百川能源”)控股股东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资管”)分别于2017年9月7日、2017年9月26日和2017年10月23日完成了百川资管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百EB01”)、百川资管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百02EB”)和百川资管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7百03EB”)的发行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第一期)完成发行及拟办理股份质押(第二期、第三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9)、《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第二期)完成发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7)和《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第三期)完成发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8)。

  根据《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换股价格调整方式的约定,在百川资管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交换债券”)发行之后,当百川能源A股股票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百川资管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换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2018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截至2018年6月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百川能源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含税),“17百EB01” 换股价格由50.00元/股调整为49.55元/股;“17百02EB” 换股价格由50.00元/股调整为49.55元/股;“17百03EB” 换股价格由20.00元/股调整为19.55元/股。

  二、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可交换债券将于2019年4月2日进入换股期。17百EB01换股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17百02EB换股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17百03EB换股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换股期间,百川资管所持公司股份可能会因投资者选择换股而导致减少。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日,百川资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5,063,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3%。其中:百川资管通过“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持有公司249,963,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3%;通过“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持有公司67,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通过“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质押专户”持有公司4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通过“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三期)质押专户”持有公司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

  经测算,进入换股期后,假设全部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交换债全部用于交换公司股票,百川资管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而减少,并不影响百川资管的控股股东地位,且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在换股期内,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换股以及因换股条件调整可能导致的实际换股数量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百川资管所持有公司股份可能因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而减少的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醒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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