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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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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即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7.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和私募债券除外)及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固定收益品种按照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4) 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7.4.7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4.8.1.2 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交易。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回购交易。

  7.4.8.1.4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30%/ 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10%/ 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1、期间申购/买入总份额包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期间赎回/卖出总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2、基金管理人在上年度可比期间未持有本基金。

  3、本基金自2018年12月24日转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本基金相关的费用按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支付。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份额单位:份

  ■

  注:浦银盛元C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浦银盛元C。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本期末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从事银行间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693,400,000.00元,截至2019年1月2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8,821,328,180.00元,无属于第一或第三层次的余额。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iii)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  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d)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其他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12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23日(基金转型前日),基金份额总额为4,941,624,545.35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1.0463元,A类基金份额4,941,620,391.59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1.0461元,C类基金份额4,153.76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郁蓓华______          ______郁蓓华______          ____钱琨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06号《关于准予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200,781,448.69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82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2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0,790,482.23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9,033.5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C类两种收费模式并存,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及中国证监会批复,本基金于2018年12月24日变更为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3日(基金转型前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12月23日(基金转型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3日(基金转型前日)止期间的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4) 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7.4.7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4.8.1.2 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交易。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回购交易。

  7.4.8.1.4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30%/ 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10%/ 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

  注: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持有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浦银盛元C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浦银盛元C。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8年12月23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本期末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23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314,476,668.27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抵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23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397,100,000.00元,截至2018年12月24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12月23日(基金转型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6,715,047,060.00元,无属于第一或第三层次的余额(2017年12月31日:第二层次4,316,428,860.00元,无第一或第三层次)。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iii)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  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8年12月23日(基金转型前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7年12月31日:同)。

  (d)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其他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8.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3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3.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3.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3.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8.10.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0.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0.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8.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4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注:上述份额总数均包含利息结转份额。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

  注:1、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2、自2018年12月24日起,原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发起式基金。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单位:份

  ■

  注: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后)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1)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单元的标准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严格;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具备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地为基金提供研究服务支持;

  佣金费率合理;

  本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单元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新增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前)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1)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单元的标准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严格;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具备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地为基金提供研究服务支持;

  佣金费率合理;

  本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单元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新增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9 其他重大事件(转型后)

  ■

  11.9 其他重大事件(转型前)

  ■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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