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3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于零,则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1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需要披露。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4.7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7.4.7.1 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

  7.4.7.2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偏离金额=影子定价-摊余成本;偏离度=偏离金额/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7.4.7.3 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本基金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7.4.7.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4.7.4.1 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

  7.4.7.4.2 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本基金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7.4.7.5 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

  7.4.7.6 其他资产

  本基金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其他资产。

  7.4.7.7 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7.8 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

  7.4.7.9 实收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申购含转换入及红利再投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7.4.7.10 未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以份额面值1.0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每日以红利再投资方式集中支付收益,即按份额面值1.000元转为基金份额。

  7.4.7.11 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其他为申购款利息收入。

  7.4.7.12 股票投资收益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股票投资收益。

  7.4.7.13 债券投资收益

  7.4.7.13.1 债券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3.2 债券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3.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4 贵金属投资收益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贵金属投资收益。

  7.4.7.15 衍生工具收益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衍生工具收益。

  7.4.7.16 股利收益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股利收益。

  7.4.7.17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7.4.7.18 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年其他为定期存款未到账利息收入366,810.67元及债券兑付手续费200,000.00元。

  7.4.7.19 交易费用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交易费用。

  7.4.7.20 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7.21 分部报告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仅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单一业务,因此,无需作披露的分部报告。

  7.4.8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9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9.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9.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4.9.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9.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9.2 关联方报酬

  7.4.9.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于2018年12月31日的应付基金管理费为人民币10,329,385.50元(2017年12月31日:人民币9,314,263.88元)。

  7.4.9.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于2018年12月31日的应付基金托管费为人民币2,754,502.79元(2017年12月31日:人民币2,483,803.72元)。

  7.4.9.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为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于本期末应付关联方的销售服务费余额为人民币7,900,511.88元;其中,应付民生加银基金公司人民币738,821.34元,应付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7,161,690.54元。于上年度末应付关联方的销售服务费余额为人民币7,753,534.04元;其中,应付民生加银基金公司人民币7,679,172.67元,应付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74,361.37元。

  7.4.9.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7.4.9.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

  注:报告期间申购/买入总份额包括红利再投份额。

  7.4.9.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A

  份额单位:份

  ■

  7.4.9.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本期的活期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2)本基金本期由中国民生银行保管的定期存款按银行约定利率计息。

  7.4.9.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9.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需要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10 期末( 2018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于本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人民币5,591,344,932.95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未持有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1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4.1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4.14.2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期内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8.3.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2018年1月2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成都分行内控管理严重失效,授信管理违规,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8.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注: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2 期末货币市场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百分比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①为了贯彻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选择券商的标准,即:

  ⅰ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ⅱ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资讯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市场数据统计及其它专门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ⅲ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ⅳ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ⅴ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②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ⅰ投研能力打分:由投资、研究、交易部相关人员对券商投研及综合能力进行打分,填写《券商评价表》;

  ⅱ指定租用方案:由交易部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公司租用席位要求制定具体的席位租用方案;

  ⅲ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对席位租用方案进行审批或提供修改意见;

  ⅳ交易部洽谈:交易部指派专人就租用事宜等业务与券商一并进行洽谈,并起草相关书面协议;

  ⅴ律师审议:席位租用协议交公司监察稽核部的律师进行法律审计;

  vi交易部经办:席位租用协议生效后,由交易部专人与券商进行联系,具体办理租用手续;

  vii连通测试:信息技术部接到交易部通知后,将联络券商技术人员对租用席位进行连通等方面的测试;

  viii通知托管行:信息技术部测试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投资部、交易部及运营部,由运营部通知托管行有关席位的具体信息;

  ix席位启用:交易席位正式使用,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有关人员须提前做好席位启用的准备工作。

  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③本基金本期新增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单元作为本基金交易单元。本基金本期取消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单元。

  11.8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况。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单一投资者的情况。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7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