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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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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9-022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共有39名,合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7,53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20号)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83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135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8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总股本为243,298,22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00,000股于2019年3月19日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43,798,220股;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43,798,220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182,468,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5%;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7,53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直接持股股东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东莞市百源汇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陈燮中、东莞市瑞锦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孙湘燕、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兴温氏新三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潘建育、东莞市广慧晖华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莫建旭、茅洪菊、钟月生、周承荣、方玉兰、高玉宝、曾立仁、高红卫、程华九、陈钦、邝燕妮、王环、东莞冠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何玉娇、张新海、王娟、陈静敏、陈莉云、袁丽红、陈力远、黎转弟、陆凤珍、谷孝元、谢悦钦、范红梅、李耀贞、郑树根、赵后银、于万洲、翁益民、徐利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间接持股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董事林南通通过东莞市瑞锦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林南通承诺: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②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③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④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0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韵涛、李军印、李小力通过东莞市瑞锦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还有公司股份。

  黄韵涛、李军印及李小力承诺: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②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③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9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④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00%;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现任监事刘彦及前任监事陈世新、甘毅通过东莞市瑞锦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刘彦、陈世新及甘毅承诺: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②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00%。③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潘俊忠、潘俊琪通过东莞市广慧晖华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潘俊忠、潘俊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股东东莞市百源汇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且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

  6、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7、无其他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7,53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39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

  注1、根据股东莞市百源汇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注2、股东陈燮中质押股份总计14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35.89%。

  注3、林南通为公司董事,黄韵涛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军印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李小力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彦为公司监事会主席,陈世新、甘毅为前任公司监事(于2018年12月25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监事),通过东莞市瑞锦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前述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注4、股东潘俊忠、潘俊琪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通过东莞市广慧晖华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后,潘俊忠、潘俊琪仍需遵守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五)对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人,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六)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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