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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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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9年3月26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3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原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原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23日止,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8年3月24起至12月31日止。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

  1、本基金的转型日期为2018年3月24日,该日起“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并更名为“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因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5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导,转型后的基金名称由“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变为“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

  本基金转型日期为2018年3月24日,此处期末份额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而非当期发生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而非当期发生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2、本基金在2018年3月24日转型,转型后过去三个月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过去六个月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为基金转型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1日正式生效,转型日为2018年3月24日,截至报告期末,基金转型日起至报告期末未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1.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转型日为2018年3月24日,自基金转型日起至报告期末未满一年.

  2.2018年是合同转型当年, 按实际续存期计算, 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2、本基金在2018年3月24日转型,转型前过去三个月、过去六个月无数据,过去一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为合同成立日至2018年3月23日。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已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合同要求。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1.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1日正式生效, 截止基金转型日已满一年.

  2.2016年是合同生效当年, 按实际续存期计算, 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其他指标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其他指标。

  3.4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转型前:

  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1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末未进行利润分配。

  转型后:

  单位:人民币元

  ■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文批准设立。平安基金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金为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公司股东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权68.19%;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权17.51%;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持有股权14.3%。平安基金秉承“规范、诚信、专业、创新”企业管理理念,致力于通过持续稳定的投资业绩,不断丰富的客户服务手段及服务内容,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基金产品和高品质的理财服务,从而实现“以专业承载信赖”的品牌承诺,成为深得投资人信赖的基金管理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平安基金共管理66只公募基金,资产管理总规模2879亿元人民币。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

  1、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认的解聘日期;对此后的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认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

  1、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认的解聘日期;对此后的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认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实施准则、《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报告期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及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控制:一是搭建平等的投资信息平台,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等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二是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三是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四是明确报告制度和路线,根据法规及公司内部要求,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分析报告,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备查,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五是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完善相应制度及流程,通过系统和人工等各种方式在各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公平对待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和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按日内、3日内、5日内三个不同的时间窗口,对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在本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进行了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各投资组合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显著的交易价差,不存在不公平交易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8年以金融去杠杆和地方政府债务管控开局,社融增速、基建投资增速下行贯穿全年,叠加中美贸易摩擦制约风险偏好,债市持续走强;年中经济压力增大,货币政策转向托底,流动性持续宽松,进一步支撑债市收益率下行。整体而言,债牛行情贯穿全年。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权益类投资,维持高杠杆操作,以中高等级信用债为主,使得基金净值保持了稳步增长。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转型后报告期末,基金单位净值为1.0348,本报告期(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份额净值增长率为6.7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3.08%;

  截至转型前报告期末,基金单位净值为1.0522,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23日)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65%,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0.9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9年,受益于基本面下行、通缩风险再现、货币宽松态势有望维持、美国加息周期进入尾声,债市依旧向好。但是,宽信用政策持续推进、社融增速有望见底回升等,可能导致市场预期出现摇摆。全年债市收益率中枢有望再下台阶,但不会顺畅,波动会加大。杠杆操作收益依然较为可观。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坚持一切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出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在进一步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同时,确保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落实。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合规评审、合规检视等各项合规管理措施以及实时监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法,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销售、基金运营、客户服务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监控与稽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公司重视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开展了多次培训活动,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管理,增强员工合规意识。公司还通过网站、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投资者教育工作。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运作合法合规,基金合同得到严格履行,有效保障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以风险控制为核心,提高监察稽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合规运作。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估值工作组,由投研部、运营部及法律合规监察部相关人员组成。估值工作组负责公司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及方法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定期审议公司估值政策、程序及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工作组的相关人员均具有一定年限的专业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并能在相关工作中保持独立性。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估值数据,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按约定提供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和流通受限股票的折扣率数据。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本报告期实施利润分配2次,符合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9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转型前: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2018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未出现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2018年1月1日至3月23日)出现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200人的情形。截止本报告期末,以上情形未消除。

  转型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2018年3月24日至12月31日)未出现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2018年3月24日至12月31日)出现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200人的情形。截止本报告期末,以上情形已经消除。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利润分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复核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审计报告(转型后)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

  §6 审计报告(转型前)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后)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348元,基金份额总额527,393,946.75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3月24日(基金转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3月24日(基金转型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3月24日(基金转型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罗春风______          ______林婉文______          ____胡明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为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根据原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平安大华鼎信定开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平安大华鼎信定开债基金转型而来。原平安大华鼎信定开债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原平安大华鼎信定开债基金的第一次开放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因在第一次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触发本基金的转型条件,本基金自2018年3月24日起正式转型为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5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根据《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年11月30日起更名为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中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亦参与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8年3月24日(基金转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3月24日(基金转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3月24日(基金转型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 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金融工具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由基金管理人缴纳的增值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为:(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6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及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固定收益品种按照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5) 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7.4.8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9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9.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9.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9.1.2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9.1.3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4.9.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9.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9.2 关联方报酬

  7.4.9.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40%/ 当年天数。

  7.4.9.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行平安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10%/ 当年天数。

  7.4.9.2.3 销售服务费

  无

  7.4.9.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9.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无

  7.4.9.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无

  7.4.9.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行平安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9.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9.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10 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期末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90,069,424.89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抵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70,000,000.00元,截至2019年1月2日先后到期。该类

  (下转B4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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