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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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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安析亚、英涤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帕溪菲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在发行当年及项目建设期间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将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公司现作出如下重大承诺,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到位后拟采取以下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关于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Beken BVI就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在发行当年及项目建设期间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将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公司现作出如下重大承诺,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到位后拟采取以下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关于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Pengfei Zhang、Dawei Guo就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事宜,现作出如下重大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六、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达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发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选择以下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Beken BVI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2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20%。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则除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预案可以不再启动。

  4、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2)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就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人同意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确认并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执行《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人同意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确认并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执行《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七、关于招股意向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意向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4)本承诺自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控股股东Beken BVI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Beken BVI就招股意向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4)本承诺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Pengfei Zhang、Dawei Guo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Pengfei Zhang、Dawei Guo就招股意向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3)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意向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4)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信证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因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损失,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五)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无线通讯集成电路芯片的研发与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实现销售收入52,362.28万元、56,532.15万元和54,612.01万元,营业收入保持较高水平;实现净利润10,412.10万元、8,742.73万元和12,391.17万元,其中2017年因汇率波动导致净利润相比2016年有所下滑。未来,公司受到来自宏观经济、行业发展、自身经营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二)产品研发风险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及产品迭代速度较快。芯片设计公司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同时对市场进行精确的把握与判断,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6,488.69万元、6,909.98万元和7,768.1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2.39%、12.22%和14.22%,占比较高。

  公司新产品的开发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新产品的研发周期较长,在产品规划阶段,存在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的风险;(2)由于公司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导致公司研发项目可能无法实现或周期延长;(3)在新产品上市销售阶段,存在因产品方案不够成熟等引起的市场开拓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导致产品销售迟滞,无法有效的回收成本,影响公司的后续开发。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技术研发管理流程和可行性评估制度,所有研发项目的启动都必须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分析和收益评估,进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但由于下游行业的新市场格局变动较大,而公司对新技术新产品的预期又往往着眼于未来两到三年乃至更长期的市场目标,因此对未来市场的准确预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公司对相关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判断失误,或新技术的市场接受度未及预期,将让公司面临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三)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的市场竞争风险主要来自于部分具有资金及技术优势的国外知名企业,以及与公司部分产品重合的国内芯片设计公司。

  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新产品开发,能够准确把握IC行业的技术特点及发展趋势,相比其他厂商具有集成度高、性价比高等优势,同时公司产品种类齐全,更适合下游应用领域厂商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但以高通、联发科等为代表的国际著名芯片设计商在资产规模及抗风险能力上相比公司具有显著优势,在部分领域公司面临国际厂商的竞争风险。同时,目前国内IC设计行业发展迅速,参与数量较多,公司部分产品面临国内厂商的冲击,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公司凭借领先的技术实力、优秀的产品声誉,在公司产品细分市场中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如果公司竞争对手投入更多的资源推广及销售其产品,或采取更激进的定价策略,可能导致公司市场份额的降低,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人才流失风险

  芯片设计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对技术人员的依赖度较高。凭借公司研发团队多年来的持续努力钻研,公司技术人员的自主开发能力不断增强。公司针对优秀人才实施了多项激励措施,对稳定公司核心技术团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行业竞争对手仍可能通过更优厚的待遇吸引公司技术人才,或公司如受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公司技术人才流失,将对公司新产品的研发以及技术能力的储备造成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供应商整合风险

  公司采用Fabless运营模式,即专注于IC设计,而将芯片制造、封装测试委托专业厂商进行的模式。该模式符合IC产业垂直分工的特点,有利于公司提高IC设计水平、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公司市场份额。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晶圆以及封装测试作为公司产品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其生产加工对技术及资金规模的要求极高,导致符合公司生产质量要求的供应商有限,公司的晶圆代工厂以及封装测试供应商较为集中。为保证公司产品供应环节的稳定,公司已与中芯国际、华虹宏力、台湾联华电子等多家有实力的晶圆代工厂,以及通富微电子、长电科技等封装测试厂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在IC生产旺季,可能存在晶圆代工厂和封装测试厂产能紧张,不能保证公司需求及时供应的风险。此外,晶圆价格以及封测厂商加工收费的变动对公司业绩有一定影响,未来若晶圆代工和封装、测试费用的价格出现上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审计报告截止日后(审计报告截至日为2018年12月3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合公司目前在执行订单情况审慎评估,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不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前提下,预计公司2019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约为12,300万元至13,000万元,实现净利润1,620万元至1,85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1,520万元至1,7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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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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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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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前身为博通集成电路(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日。2017年2月12日,博通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筹)之发起人协议书》,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确认为217,878,545.97元,按照2.094278:1的比例折合为104,035,150股,股份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4,035,150元;公司净资产折股后超出注册资本部分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113,843,395.97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博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立信会计师对上述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508号《验资报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2月27日下发了关于博通集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ZJ201700118),批准了此次改制。2017年3月20日,博通集成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

  (三)发行人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资产和从事的业务

  公司发起人为Beken BVI、亿厚有限、泰丰有限、金杰国际、耀桦有限、建得投资、普讯玖、鸿发投资、鸿大投资、Dynamic Frontier、Beijing Integrated、Forebright Smart等12名境外法人股东,金石灏汭一名境内法人股东,安析亚、英涤安、帕溪菲、北京集成电路、武岳峰、聚源载兴、佳轩投资、中和春生、柘量投资、君翊投资10名境内有限合伙股东,徐伯雄、王加刚、谢秋、周都等4名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Beken BVI为公司主要发起人。公司设立前,主要发起人Beken BVI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博通有限股权。

  (四)发行人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前后资产及实际从事的业务、业务流程及关系均未发生变化。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从博通有限承继的整体资产,主要为从事无线通讯集成电路芯片的研发与销售的经营性资产;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无线通讯集成电路芯片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前后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成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Beken BVI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Beken BVI拥有的主要资产及业务并未发生变化。

  (六)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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