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3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温州中院已于近日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案号为(2019)浙03民初184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董事长

  被告: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C2301室-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02329868374A

  法定代表人:施升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战略采购协议》;

  2、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06月26日签订的协议编号为MLRZ180626A 的《长约销售协议》;

  3、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全年合约保证金共计785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因经营需要,自2017年起开始向被告采购产品-乙二醇。双方形成稳定供销关系之后,即以签订长约合同的方式合作。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战略采购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被告全年需向原告提供乙二醇不少于30000吨。原告在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可陆续分批次支付供方年度交易总额的10%作为全年履约保金,双方依据协议签署书面终止协议,所有货物、款项清算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将保证金无息退回给原告。双方依据协议另行签订每一个批次的产品购销合同作为协议的附件,采购价格根据产品购销合同当期的市场价协商确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之后订单情况于2017.12.6至2018.3.30分6笔向被告支付共计2850万元全年履约保证金。

  至2018年6月,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数量已超原全年的计划采购量30000吨,2018年6月26日,双方协商补充签订了编号为MLRZ180626A的《长约销售协议》,约定被告再向原告增加全年供货45000吨,原告在协议执行日起,支付被告50000000元/伍仟万元整作为全年合约保证金。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被告支付5000万元保证金。

  长约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按约向原告提供乙二醇产品,自2017年6月14至2018年9月27日,原、被告共签订了35份《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共向原告供货34批次,原告均按各购销合同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

  2018年12月1日,双方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到期,被告按约应当退还原告履约保金2850万元,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返还,并且拒不与原告签署终止协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催讨,被告也不予答复。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有违诚实信用交易原则,被告拒不退还原告保证金的行为,原告有合理理由推断被告继续履行其他合同的有效性,遂决定终止与被告所有合同。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2份长约合同,立即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7850万元,并原告保留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将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本次公告前公司累计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公告诉讼金额合计为8696万元(未包含明确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89%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披露标准。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