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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通信”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李钢先生、监事李卫义先生、副总经理吴志坚先生及财务负责人张建洲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获悉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李钢先生、李卫义先生、吴志坚先生及张建洲先生的《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95,000股(不超过公司现有总股本比例的0.1074%)。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9月1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9),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进展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1、 公告编号:2018-082、 公告编号:2019-001、 公告编号:2019-009、 公告编号:2019-010)。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如下:
1、本次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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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吴志坚先生、李卫义先生均未实施股票减持计划,未减持公司股份。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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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股份的股东严格遵守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方式、数量符合其减持计划,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并已完成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本次减持股份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