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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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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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探索科创企业估值之道

  (上接A01版)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估值方法因企业而异

  某外资券商投行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在对企业估值时,需有坚实的数据基础,不能“空中画饼”,特别是对未盈利企业,即使现在企业尚未盈利,未来企业的财务数据也需能够支持实在的估值。目前海外通行的估值方法,即在同行中找最相似的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或将此前投资人的估值当做参照系进行比较。

  除参照上述方法外,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对未盈利企业的估值需要搭建模型,由于不同企业的获利点不同,因而估值时参考的依据不一样,也就不能用同一套办法对不同企业估值。具体看来,对未盈利企业估值要根据行业及企业自身特点进行。例如有的企业产品市场空间大,有的则是产品用户多,可根据一个用户值多少钱来估值;有些企业即将达到盈亏平衡点,可以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状况,再据此进行估值;有些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已经明晰,虽然企业还未盈利,但可依据现金流进行估值。

  估值定价流程透视

  问答中规定,发行人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应当明确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市值进行预先评估,并在《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发行人市值评估的依据、方法、结果以及是否满足所选择上市标准中的市值指标的结论性意见等。

  有投行人士表示,在上报材料阶段,预估市值应由承销商独立完成,承销商在对科创企业进行估值时,会搭建一些估值模型,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法,然后参考一些其他可比公司的估值情况,搭建估值模型。预估市值主要是在上报材料阶段判断一家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同时是机构询价阶段的重要参考,预估市值相当于承销商给询价对象提供一个发行价的建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相关规定。第五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王骥跃表示,在询价阶段,询价对象会结合投资价值报告,报出自己的价格,报完价后会出现一个数值区间,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确定价格或累计投标询价的区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规定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的,应当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对于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与申报时市值评估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向上交所说明相关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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