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事项概述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大型辊压机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笔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二、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
(一)购买券商收益凭证到期情况
1、2018年12月17日购买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17日,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简“华泰证券”)签订了《华泰证券聚益第18863号(黄金期货)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使用公司自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华泰证券发行的“华泰证券聚益第18863号(黄金期货)收益凭证” (关于本次购买收益凭证的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19年3月20日,公司收到华泰证券支付的上述购买收益凭证本金1,000万元和到期收益12.60万元。至此,上述购买收益凭证行为全部结束。
2、2018年12月18日购买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18日,公司与华泰证券签订了《华泰证券聚益第18864号(黄金期货)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使用公司自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华泰证券发行的“华泰证券聚益第18864号(黄金期货)收益凭证” (关于本次购买收益凭证的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19年3月20日,公司收到华泰证券支付的上述购买收益凭证本金1,000万元和到期收益9.97万元。至此,上述购买收益凭证行为全部结束。
(二) 购买券商收益凭证及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情况
(1)2019年03月19日购买华泰证券收益凭证情况
2019年03月19日,公司与华泰证券签订了《华泰证券聚益第19059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使用公司自有资金75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华泰证券发行的“华泰证券聚益第19059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华泰证券聚益第19059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
2)产品代码:SFG859
3)产品类型: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
4)挂钩标的及方向: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收盘价,不对称阶梯结构
5)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认购金额:750万元
7)收益率:收益构成为固定收益+浮动收益
固定收益率:年化2.0%
浮动收益率:
若挂钩标的的期末价格小于期初价格*100%,到期年化浮动收益率为1.8%;
若挂钩标的的期末价格大于等于期初价格*100%,且小于等于期初价格*118%,到期年化浮动收益率为2.5%;
若挂钩标的的期末价格大于期初价格*118%,到期年化浮动收益率为0%。
其中:
期初价格=产品起息日挂钩标的收盘价格;
期末价格=产品到期日(T 日)前一个交易日(T-1 日)挂钩标的收盘价格;
注:价格乘以百分比对应的实际值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8)产品期限:181天
9)起息日:2019年03月20日
10)到期日:2019年09月17日
11)兑付日:2019年09月18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2)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13)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2)2019年03月20日购买华泰证券收益凭证情况
2019年03月20日,公司与华泰证券签订了《华泰证券聚益第19060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使用公司自有资金750万元人民币认购了华泰证券发行的“华泰证券聚益第19060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华泰证券聚益第19060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
2)产品代码:SFG860
3)产品类型: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
4)挂钩标的及方向: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收盘价,不对称阶梯结构
5)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认购金额:750万元
7)收益率:收益构成为固定收益+浮动收益
固定收益率:年化2.0%
浮动收益率:
①若挂钩标的的期末价格小于期初价格*82%,到期年化浮动收益率为0%;
②若挂钩标的的期末价格大于等于期初价格*82%,且小于等于期初价格*100%,到期年化浮动收益率为2.5%;
③若挂钩标的的期末价格大于期初价格*100%,到期年化浮动收益率为1.8%。
其中:
期初价格=产品起息日挂钩标的收盘价格;
期末价格=产品到期日(T 日)前一个交易日(T-1 日)挂钩标的收盘价格;
注:价格乘以百分比对应的实际值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8)产品期限:180天
9)起息日:2019年03月21日
10)到期日:2019年09月17日
11)兑付日:2019年09月18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2)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13)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2、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2019年3月15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的“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CNYAQKF】”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产品名称: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CNYAQKF】
2、理财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3、理财产品代码:CNYAQKF
4、理财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5、预期收益率:3.95%(扣除理财产品费用后可获得的年化收益率)
6、收益起算日:2019年3月18日
7、产品系列:按期开放
8、约定开放日个数:1个
9、约定开放日:2019年9月19日(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关于产品赎回的约定,客户行使赎回权,委托中国银行在双方约定的开放日赎回本理财产品)。
10、资金到账日:收益支付日或理财本金返还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11、产品收益计算期限:185天。
12、公司投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1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14、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购买华泰证券收益凭证的投资风险
1、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风险
(1)市场风险。本期收益凭证产品可能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当收益凭证产品挂钩的特定标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可能导致您的收益凭证本金及利息发生损失。
(2)流动性风险。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您只能在认购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公司柜台交易市场(或其他场所)进行转让,交易可能不活跃,或者协议已约定产品存续期间不得进行份额转让,以上均会导致您的转让需求可能无法满足,进而给您带来流动性风险;或者本期收益凭证产品未设回购或交易条款,导致您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无法变现,进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特别提示: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是指本金不承担特定标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的收益凭证,本金以外收益部分仍要根据产品结构承担挂钩标的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您在认购前需知晓:购买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仍然要面临发行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并不必然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投资者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2、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目前具备充足的流动资金,可以满足日常运营及偿付到期债务的需求。但如出现流动性短缺、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时可能无法及时、全额支付,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2)信用风险。收益凭证产品以本公司的信用发行。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本公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本公司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您进行补偿,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您的收益凭证产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偿付。
(3)操作风险。由于本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本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顺利开展;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本公司近年虽然在信息系统开发和技术创新方面保持行业领先地位,但仍可能存在因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对业务开展产生制约的风险。
(5)发行失败或产品不成立的风险。募集期结束,如果产品募集规模未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则本期收益凭证产品因募集不成功而将发行失败;或者虽然达到了最低发行规模,但本公司认为继续成立本期产品违反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者将对您的利益可能造成不利结果,或者将对本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本公司认为存在其它不宜成立的情况的,本公司均有权宣布产品发行失败,并在产品发行失败公告发布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含公告发布日)将您的认购款项退回至您的指定账户。以上均将影响您的投资预期。
3、政策法律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者现有法律缺位无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个别地区执法环境不完善等,可能对本公司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对本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及收益凭证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4、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柜台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收益凭证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
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导致收益凭证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对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信息传递风险
您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交易终端等,及时了解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信息和公告,并充分理解柜台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如您未及时查询,或对交易规则和配套制度的理解不够准确,导致投资决策失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6、本期收益凭证特有风险
本期收益凭证特有风险,主要是指其它相关业务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由于市场的剧烈波动导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本公司在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过程中,需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固定收益、大宗商品期权的投资交易等。本公司在从事前述业务过程中,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或信用降低将使得本公司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对手方的违约可能会给认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带来发生直接损失的风险。
此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如发生提前终止事件,本期收益凭证在该日提前终止,产品实际计息天数按照起始日(含)至提前终止日(含)的自然日天数计算,造成您不能取得到期终止收益,只能取得提前终止收益。
(二)购买中国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本金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产品证实书》明确承诺的收益率,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市场风险: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的市场价值可能下跌,可能会导致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2、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开放日之外的赎回机制,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
3、信用风险:中国银行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产生影响。
4、提前终止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中国银行有权单方面主动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可能会导致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5、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行。
6、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中国银行原因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得购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风险投资”所涉及的品种。
(2)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财务部在具体实施时要及时分析和跟踪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并负责对资金投资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在确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或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和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参与券商收益凭证或商业银行理财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司累计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一)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的已到期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的已到期券商收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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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的已到期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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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购买的未到期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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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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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购买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为5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购买券商收益凭证金额为5,00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53,000万元,未到期理财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六、备查文件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凭证;
2、华泰证券聚益第19059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
3、华泰证券聚益第19060号(黄金现货)收益凭证产品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
4、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理财产品总协议书(2018年版)》、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证实书、认购委托书、赎回委托书、风险揭示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