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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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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3.2  其他财务信息

  (1)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

  ■

  变动原因分析参见3.1.3中(3)部分内容。

  (2)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

  * 毛利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3)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

  注:(1) 2018年9月27日,本公司与道达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收购道达尔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西太”)22.407%的股权。2018年12月6日,本公司分别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化香港石油国际有限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收购其分别所持大连西太8.424%的股权及25.208%的股权。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拟合计持有大连西太84.475%股权。

  3.3  2018年度末期股息分配安排

  为回报股东,董事会建议向全体股东派发2018年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9元(含适用税项)的现金红利,其中:按2018年下半年国际准则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5%的数额派发每股人民币0.06271元,增加特别派息每股人民币0.02729元。拟派发的末期股息须经股东于2019年6月1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末期股息将派发予2019年6月21日收市后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本公司将于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7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若要取得末期股息资格,H股股东必须将所有股票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2019年6月21日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可获得本次派发的股息。A股及H股2018年度末期股息将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及2019年8月2日左右支付。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以人民币向股东宣布股息。A股的股息以人民币支付,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投资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股息。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投资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港股通H股”)外,本公司H股股息以港币支付,适用的汇率为2019年6月13日股东大会宣派股息日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中间价的平均值;港股通H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本公司将根据与中国结算签订的《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由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港股通H股股息,并由中国结算协助将港股通H股股息发放给港股通H股投资者。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7年2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因此,其应得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需要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构查询相关手续。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并依照截至2019年6月27日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对于H股个人股东,应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同时H股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为扣缴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为10%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低于1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议优惠待遇申请。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高于10%但低于2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协议的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并无达成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居民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为20%的国家居民或属其他情况,本公司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将以2019年6月27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并据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致,H股个人股东须于2019年6月21日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通知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联系方式如下: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对于H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本公司将根据2019年6月27日所记录的登记地址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

  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安排的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亦不会予以受理。

  根据2014年11月17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及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将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本公司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  重要事项

  4.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2018年3月21日,本集团与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ADNOC)签署协议,分别以5.75亿美元和6.00亿美元的进入费,获得阿布扎比乌姆沙依夫和纳斯尔(Umm Shaif & Nasr)油田许可证以及下扎库姆(Lower Zakum)油田许可证各10%权益。协议生效时间追溯至2018年3月9日,为期40年。

  以上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有利于本集团海外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持续向好。

  4.2  成品油消费税规范征收

  201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该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有利于本集团炼化和销售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经营成果持续向好。

  4.3  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2018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该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有利于本集团勘探与生产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经营成果持续向好。

  4.4  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

  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从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50元/千立方米,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同时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

  该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有利于本集团天然气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经营成果持续向好。

  4.5  成品油零售环节扩大开放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自2018年7月28日起,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该事项不影响本集团业务的连续性及管理层的稳定性,可能会对本集团炼化和销售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5  财务报告

  5.1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及影响

  (a)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起采用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考虑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本集团采用新收入准则未对2018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采用变更后会计政策编制的2018年度合并利润表及母公司利润表各项目、2018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与假定采用变更前会计政策编制的这些报表项目相比,除部分财务报表科目重分类外,没有重大影响。

  (b)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起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018年1月1日,本集团没有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没有撤销之前的指定。本集团根据原金融工具准则计量的2017年年末损失准备与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2018年年初损失准备并无重大差异。同时本集团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c)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解释第9-12号”)。

  本集团按照解释第9-12号有关本集团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方法以及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联方认定及披露的规定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了评估,本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d)财务报表列报

  财政部于2018年6月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本集团根据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12个月期间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以上准则变化及影响的详细说明见本集团2018年年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4(31)主要会计政策的变更”。

  5.1.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化及影响

  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本集团采用累积影响法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未对本集团2018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按照新准则的规定,除了某些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方式发生变化外,采用新准则未对财务信息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本集团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本集团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评估。本集团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未对本集团2018年年初留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本集团须对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计划在2019年1月1日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时采用修改后的追溯法。因此,将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累积影响确认为对首次采用日期初留存收益余额的调整,并不对比较信息进行重述。

  以上准则变化及影响的详细说明见本集团2018年年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3(aa)新会计准则”。

  5.2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5.3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王宜林

  董事长

  中国北京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于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由王宜林先生担任董事长,由刘跃珍先生、刘宏斌先生、段良伟先生及覃伟中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侯启军先生担任执行董事,由林伯强先生、张必贻先生、梁爱诗女士、德地立人先生及西蒙·亨利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告载有若干涉及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业务之前瞻性声明。由于相关声明所述情况之发生与否,非为本集团所能控制,这些前瞻性声明在本质上具有高度风险与不确定性。该等前瞻性声明乃本集团对未来事件之现有预期,并非对未来业绩的保证。实际成果可能与前瞻性声明所包含的内容存在差异。

  本公告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19-00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9年第1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3月19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2019年第1次会议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9人,实到9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文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全体监事认真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及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总裁201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2019年度业绩合同制订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用公司2019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向股东大会提议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作为公司2019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通过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总结和2019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通过2018年度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

  八、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业绩公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定;年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年度报告所载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将上述第四、五项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均为9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19-0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欣然宣布,根据本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1次会议决议,会议一致同意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侯启军先生为本公司总裁(侯启军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该聘任于2019年3月2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侯启军先生简历

  侯启军,52 岁,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裁,同时兼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副总经理。侯先生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拥有30余年的工作经验。2002年10月起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4年10月起任吉林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7年7月起兼任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9月起任本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3月起兼任北京油气调控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2013年11月起任本公司规划计划部总经理,兼中国石油集团规划计划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集团副总经理。2017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7年6月起被聘任为本公司董事、副总裁。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19-01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第1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6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2019年第1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9年3月20日至21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10人。董事段良伟先生因故不能到会,已书面委托董事覃伟中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王宜林先生主持。部分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了以下事项及议案,并形成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

  3、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同意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83,020,977,8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8年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9元(含适用税项)的现金红利,总金额人民币164.72亿元。其中:按2018年下半年国际准则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5%的数额派发每股人民币0.06271元,增加特别派息每股人民币0.02729元。拟派发的末期股息需经股东于2019年6月1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本次末期股息派发基准日为2019年6月27日,即本次股息将派发予2019年6月27日收市后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本次末期股息派发的H股股东暂停过户登记日期为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7日(包括首尾两日)。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业绩公告(含董事会报告);

  5、 审议通过公司总裁201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2019年度业绩合同制订情况的报告;

  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推荐张伟、焦方正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张伟、焦方正先生简历请见附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公告》。

  8、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9、 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

  10、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提名政策〉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19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2、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发行股票一般授权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在有关期间决定发行和处理公司内资股(A股)和/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及发行的条款和条件,并且董事会根据上述授权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转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数量分别不超过本议案获得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该类股份数量的20%(“股票发行一般授权”);在发行内资股(A股)时,如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规的规定,即使获得股票发行一般授权仍需召开股东大会,则公司仍需依照相关规定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1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授权期间决定及处理公司发行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50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

  1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安排的公告》。

  15、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所有议案的同意票数均为11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拟将上述第2、3、4、6、11、12、13、14项议案中的相关事宜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另行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备查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1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张伟先生简历

  张伟,50岁,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张先生是高级经济师,硕士。在能源、化工领域具有近25年的工作经验。2002年1月任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6月任中化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12月任中化道达尔油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8月任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7年12月任中国种子集团公司总经理。2008年5月任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09年9月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12月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年4月兼任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月兼任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2016年11月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2017年12月更名为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6年12月任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代号:297)董事会主席及非执行董事。2018年6月任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600500)董事长。2018年12月任中国石油集团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焦方正先生简历

  焦方正,56岁,现任中国石油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焦先生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在中国石油石化行业拥有近35年的工作经验。1999年1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总地质师。2000年2月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副经理兼总地质师。2000年7月任中国石化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副院长、党委委员。2001年3月任中国石化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副主任。2004年6月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西北石油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中国石化西北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10月任中国石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代号:38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600028;美国预托证券代码SNP,及全球预托证券代码SNP)副总裁。2010年7月兼任中国石化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主任。2014年7月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4年9月兼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代号:103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600871)董事长。2015年5月兼任中国石化董事、高级副总裁。2018年6月任中国石油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19-01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对外担保安排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子公司

  ●2019年,公司拟新增对外担保额2,792亿元

  四、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2019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下属的全资及控股公司,下同)拟对以下子公司提供总额度约2,792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出具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提供担保862亿元,为项目履约提供母公司担保1,138亿元,为债务融资提供母公司担保792亿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上述担保计划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判断。针对可能的变化,对同一担保方,其对担保计划中约定的各被担保方的担保在担保总额度内可以相互调剂,也可以为计划外的其他可能被担保方提供在担保总额度控制内的担保。

  2、由于上述担保计划安排中的部分被担保方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因此,须将本担保安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担保计划安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本担保计划安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际执行担保方案时授权财务总监代表公司签署公司出具的相关担保文件。

  五、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见附件)

  六、年度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公司向上述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主体、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等事项以实际签署担保合同为准。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担保事项,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认为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同意2019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总额度约2,792亿元人民币的担保计划安排。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以预计担保额度的形式进行审议并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担保余额1,805亿元,其中:授信担保200亿元,履约担保1,596亿元,融资担保9亿元;担保余额占本公司净资产比例约为14.86%。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1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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