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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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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38 证券简称: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1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四通股份”)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上海磐信昱然环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11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恒环境”)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向交易对方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承接上市公司置出资产的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8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2019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撤回相关申请材料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披露之日(2018年8月22日)起至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之日(2019年3月5日)止。自查范围包括: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公司于近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情况的查询结果。

  一、自查期间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在自查期间,除交易对方张灵的配偶邓晓娴存在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情形外,其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企业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情形。

  邓晓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二、对上述相关人员买卖四通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在自查期间,邓晓娴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共计买入四通股份股票共计5,000股;邓晓娴于2019年3月4日卖出1,000股四通股份股票。

  根据四通股份董事会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决定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申请。

  就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对邓晓娴进行了访谈,邓晓娴确认:其系在四通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重组报告书草案后购买了少量四通股份股票,同时,因为购买金额较小,故未将购买四通股份股票的事实告知其配偶张灵,其配偶张灵亦未在签署自查报告前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其未曾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推进、终止等相关工作,其配偶张灵亦未向其传递任何信息。

  同时,就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情况,邓晓娴已出具《说明函》,进一步说明如下:“本人配偶张灵先生未在《张灵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据实说明本人在调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系张灵先生在出具该自查报告时并未与本人充分沟通所致,本人及本人配偶张灵先生并无刻意隐瞒本人在调查期间存在买卖四通股份股票事实的意图。本人从未参与四通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推进、终止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本人于调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时,四通股份已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本人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四通股份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从事,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若因买卖四通股份股票而获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于获得收益后五日内上交四通股份所有。”

  三、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相关人员邓晓娴在自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金额及股票数量均较少,且买入时点均在四通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后,卖出时点在四通股份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止审查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同意后。邓晓娴已就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四通股份股票出具相关说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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