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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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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24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郭照相与周建清、许军、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宏”)、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新”)追偿权一案,现将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的《应诉通知书》【(2016)苏05民初字第388号】、《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郭照相起诉周建清、许军、新天宏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①新天宏、公司连带赔偿郭照相已向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公司)履行的担保债务208,661,945.94元及相应利息;②周建清、许军向郭照相各承担上述诉请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0)。

  2017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通知,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被苏州中院冻结。后续通过各方努力,上述银行账户于同日解除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8)。2017年5月25日,苏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鉴于该案诉争系发生在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2月重组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2007年末,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8月向苏州中院申请将国投高新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2017年10月25日,苏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涉案各方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就此在法庭上进行了质证、辩论。针对庭审中,国投高新出示的郭照相承担担保赔偿责任后承诺不追偿函件等新证据。据此,郭照相向法庭申请暂缓后续开庭。

  其后,郭照相又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投高新发起撤销承诺函之诉,该案先后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末驳回了郭照相诉求。

  2019年1月9日,苏州中院再次组织各方对后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答辩后,随即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9年3月20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05民初388号】。苏州中院认为郭照相的诉讼请求无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照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20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27300元由原告郭照相负担。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该案的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05民初388号】。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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