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宇先生的通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王宇立案调查。近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网站上查询到,2019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王宇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王宇在持有蓝丰生化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10%时,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限制期内继续增持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王宇作为持有蓝丰生化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实际控制的“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和“兴业期货-智选1号”对应的证券账户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ST蓝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王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放任其控制的“兴业期货-智选1号”和“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证券账户买入“*ST蓝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我局根据过罚相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对处罚做出综合调整。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是王宇进行内幕交易的手段行为,短线交易是王宇进行内幕交易的结果行为,上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违法行为处断,对王宇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王宇因内幕交易产生的违法所得3,624,485.32元,并处以3,624,485.32元的罚款。”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针对王宇个人,与公司无关。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