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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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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8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3月20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15:00至2019年3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500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股份336,730,74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83.3740%。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336,700,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664%。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30,64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6人,参加网络投票的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980,74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4%。

  7.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7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2,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0%;反对1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7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2,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3%;反对1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0%;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7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2,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3%;反对1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0%;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7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2,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9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3%;反对1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0%;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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