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9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井冈山路6号)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1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18,501,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92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18,481,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9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604,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9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584,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8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50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4,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49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官昌罗律师、吴楠楠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