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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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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的股权,科瑞天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海莱士4.23%的股权,科瑞天诚直接和间接控制上海莱士36.22%的股权;莱士中国直接持有上海莱士30.33%的股权,其全资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莱士4.59%的股权,莱士中国直接和间接控制上海莱士34.92%的股权。本次交易后,科瑞天诚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上海莱士股权比例预计将下降至26.73%,莱士中国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上海莱士股权比例预计将下降至25.77%,新增的股东基立福持股比例预计为26.20%。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上海莱士的控股股东为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实际控制人为郑跃文和Kieu Hoang(黄凯)。该认定源于公司自1988年设立以来,公司一直为中外合资企业,且主要股东长期保持持股比例相同或接近,任何一方不单独控制公司。2008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各持股50%,因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直至本次交易前,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一直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郑跃文和Kieu Hoang(黄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旧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其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明显高于基立福。考虑到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所出具的关于未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及交易完成后公司董事会提名权分配安排、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机制的约定中基立福均无法控制上市公司,若延续上述认定,则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业务构成的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立福将持有上市公司超过5%以上的股份,除此以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郑跃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海莱士股权比例由交易前的36.22%下降至交易后的26.73%,实际控制人黄凯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上海莱士股权比例由交易前的34.92%下降至交易后的25.77%,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本次交易已签署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报告公告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来六十个月内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五)本次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符合“经营性资产”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

  GDS专业从事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主要业务涵盖输血医疗中的核酸检测、免疫抗原和血型检测。GDS与公司的重组,将会有力提升公司在血液检测市场方面的实力与行业知名度,同时也能弥补国内血液检测市场产品品类较少,技术能力不高的不足。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上海莱士与GDS的进一步协作与融合,上海莱士将与GDS在现有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上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借助彼此在国内和海外市场积累的研发实力和优势地位,实现上市公司业务上的有效整合。此外,标的资产GDS所在的血液检测行业为上海莱士所在的血液制品行业的上游行业,本次收购属于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的收购。

  由于本次交易前后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且本次收购非为向控股股东收购资产,本次收购将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改变公司的主营业务模式,公司仍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具有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后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数据,由于证券市场交易股票损益并非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的收益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了:“在GDS的股份交割后,上市公司不会投资任何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但向主要从事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公司进行投资的除外。”因此用于测算的净利润扣除了证券市场交易股票的损益。证券市场公司来源于合并报表范围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占扣除证券市场交易股票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本次交易后,2017年度及2018年1-9月,来源于合并报表范围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占扣除证券市场交易股票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6.69%及39.29%,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

  四、本次重组支付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一)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本次重组无募集配套资金。

  五、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估值报告》,以2018年9月30日为估值基准日,GDS 100%股权的估值为295.81亿人民币(根据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6.8792折算,GDS 100%股权的估值为43.00亿美元)。

  六、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海莱士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行业的细分行业,主要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在医疗急救及某些特定疾病和治疗上,血液制品有着其他药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孙公司浙江海康现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共11个品种的血液制品批准文号,主要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特种免疫球蛋白类、凝血因子类产品等。上海莱士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截至2018年底,上海莱士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单采血浆站41家(含分站1家),采浆范围涵盖广西、湖南、海南、陕西、安徽、广东、内蒙、浙江、湖北、江西、山东11个省(自治区),2018年公司全年采浆量约1,175吨。

  本次交易标的为GDS 45%的股权。GDS是全球知名血液制品企业基立福的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的血液检测公司,主要生产核酸检测、免疫抗原和血型检测相关产品。GDS生产产品主要用于筛查血液和血浆是否包含病毒,以保证血液和血浆的安全性,进而保证输血安全和生产的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在产业链上,标的资产GDS位于上市公司的上游,其掌握的血浆中的病毒筛查技术运用于浆站采集血浆环节,是采集的血浆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的必要前置程序。

  根据上海莱士、基立福、科瑞天诚与宁波科瑞金鼎签署的《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将在多个领域进行战略合作,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GDS及其大股东基立福的主营业务将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个领域达成具有行业开创性和实践意义的合作方案,建立深入的独家合作关系,产生显著的协同效应,为上市公司的多个方面带来积极性的影响。GDS的血液检测业务是血液制品生态圈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上市公司控制产品质量和检验产品安全的基石之一,本次重组可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

  上海莱士和基立福作为国内和全球血液制品的两大巨头,此番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将有利于我国血液制品市场的技术提升,有利于我国输血医疗和血液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国家血液安全进一步提升保障。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为全球范围内医疗领域的深层次合作提供了范本,为资本市场支持医疗行业的深入发展树立了先例。

  1、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技术和研发能力。

  GDS拥有血源筛查行业的技术和研发优势。GDS拥有一支超过200人的出色的研发团队,技术实力突出,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如核酸检测产品的转录介导扩增技术(TMA),HIV、HCV重组抗原蛋白生产技术,血型检测的柱凝集技术,均具有技术先进性。GDS在血液检测领域享有盛誉,其前身是全球最早发现HCV病毒,并发明用PCR核酸检测技术检测血液中HIV和HCV病毒的公司,公司一直保持着细分领域的技术优势。根据GDS提供的资料、凯易律所、UM律所及Lenz律所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公示信息,截至2019年2月,GDS及其子公司在全球已获得授权或注册并在有效期的发明专利共计109项。

  基立福是全球排名前三的血液制品巨头,其在输血和血液制品行业已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血液制品生产工艺和产品适应症扩展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其中人血白蛋白和静丙在阿尔茨海默症方面的研发已进行10多年,2018年底已完成IIb/III期临床试验,一旦研发最终成功,将大大促进相关产品的用量。

  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基立福将基于双方的技术优势和互补性,在未来将探讨更多可行的技术合作方式,加强技术和咨询方面的沟通交流,以发挥“强强合作”带来的优势,增强双方的技术实力,这对上市公司的技术和研发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

  2、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保障上市公司产品的安全性。

  血液制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血液安全和民众健康,受到各国政府监管部门和各地媒体极高的关注。对血浆进行病毒筛查,是在源头上对血液制品的安全性进行控制。由于血液制品用途广泛,产品销售的地区范围广,一旦其安全把关出现问题,产品流向市场后再从医疗机构渠道反映出安全问题,则可能已经对病人造成危害;而且一个批次的产品可能将需要从多个地区、多家医疗机构进行召回,并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情绪。因此对血液制品的生产原料血浆进行的病毒筛查十分重要。

  上市公司是全国知名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年采浆量超过千吨。上市公司重视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安全性问题,公司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均高于国家法定质量控制标准,除严格遵循现行《中国药典》外,还参照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规程、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导原则、美国药典及欧洲药典的要求进行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2016年12月15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单采血浆站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至2019年底实现单采血浆站核酸检测全覆盖。上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先于国家要求,在行业内较早采用核酸检测法,并进口先进的关键生产设备,实现了电脑自动控制的管道化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标的资产GDS掌握核酸检测产品和针对HIV、HCV等病原体的免疫检验所需的免疫抗原的生产研发技术,其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较好的市场口碑,且其安全性久经市场考验。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将基于双方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共识,在未来将探讨更多可行的合作方式,积极交流双方在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性检验上的技术经验。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GDS的合作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和病毒自身的变化,未来我国血液制品的病毒筛查可能会覆盖更多的病原体种类。标的资产GDS的研发能力突出,应对新出现的病毒检验需求反应灵敏,曾经面对新出现的寨卡病毒和巴贝斯虫的检测需求,快速研发出相应的检测产品并通过FDA相关测试。面对可能出现的新的检测需求,以及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对新型病原体急迫的检测需求,GDS的技术研发优势将会进一步凸显。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GDS的合作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血浆筛查技术水平,进一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GDS的产品、技术和品牌国际领先,在细分领域市占率全球第一。由此GDS享有较高的毛利率,2017年收购豪洛捷的核酸检测业务后,毛利率维持在60%以上,2017年血液筛查业务毛利率甚至达到72.55%。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9月GDS营业收入分别为46.19亿元、50.89亿元和38.17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74亿元、6.75亿元和7.44亿元。考虑到GSSNA已于2019年2月28日将原始本金为23.87亿美元的股东借款转为股本,该笔借款于2018年9月30日占有息负债余额的比例为95.77%,为便于进行债转股前后比较,简单假设报告期内的利息支出均来源于该笔债务,则每年的利息支出可减少约4.15亿元、7.38亿元、5.94亿元,以报告期内合并层面的有效税率进行测算,则模拟债转股在期初完成后的报告期内每年净利润约为5.82亿元、12.15亿元和12.07亿元。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GDS 45%股份后,其优秀的资产质量和很强的盈利能力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并增厚每股收益。同时,基立福承诺GDS在未来5年累积EBITDA总额不少于13亿美元,上市公司未来收益可期。

  4、此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在全球化市场上的并购整合实力。

  GDS拥有全球化的生产和销售经验。GDS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生产和销售,在美国、西班牙、瑞士拥有四个主要的生产中心,并在全球建立了直销和分销并行的销售网络。GDS在应对不同国家的市场特点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在管理国际化的生产、销售网络方面具有宝贵的行业优势。

  GDS在跨境并购和此后的整合运营方面具有经验优势。在发展历史中,GDS在全球范围内收购了血液检测行业的优质标的,实现了规模不断扩张,并增强了技术优势。GDS还在收购后的吸收、改组、运营、管理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上市公司紧紧围绕董事会制定的“内生式增长为根基,以外延式并购为跨越,将公司打造为国际血液制品行业的民族航母”为战略指导,进一步巩固内生式增长,深耕中国市场,提升企业价值;同时也在全面推动全球性外延并购发展战略,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双轮驱动,规模增长与价值增长并重,向着世界级血液制品龙头的目标迈进。上海莱士与GDS、基立福进行合作,有利于双方交流并购整合经验,有利于上市公司发挥其丰富的外延并购资源及较强的并购重组执行力,最终实现其战略目标。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上海莱士拟向基立福发行1,766,165,808股普通股,按照上述发行股份数进行测算,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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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2018年12月6日,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019年3月7日,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的所有相关议案。

  (二)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相关备案程序;

  4、商务部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

  5、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

  6、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

  7、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中,涉及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GDS主营业务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不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另根据上海莱士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莱士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属地方企业;同时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3,246,243,560元,故本次交易属于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类型,应由上海莱士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GDS主营业务血液检测设备和试剂生产不属于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

  根据上海莱士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由上海莱士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程序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立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构成《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行为,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取得商务部批准。

  4、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交割前需完成GDS所在国相关安全审查事项。经凯易律所书面确认,根据《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交易双方须向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共同提交审查通知。

  5、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

  根据凯易律所出具的确认,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基立福和上海莱士均需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进行申报,并至等待期结束后方可交割。同时,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等待期一般为30天,但审查机关有权提前终止或延长。

  6、中国证监会批准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已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申请。

  本次交易将于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备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部委正常报送境内行政许可/备案申请的条件,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报送境内行政许可/备案申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决定。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涉及上述境内审批或备案事项均为本次交易交割的前提条件,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未履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国家发改委就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未取得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批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申请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仅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本次交易尚在进行美国反垄断审查备案、安全审查的材料准备工作,预计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后且准备完成后进行申报。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取得上述批准或备案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重组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备案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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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实际控制人郑跃文、Kieu Hoang(黄凯)出具承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二)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自上海莱士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减持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的,将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若上海莱士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海莱士所有,赔偿因此给上海莱士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上海莱士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拟减持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的(如有),本人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海莱士所有,赔偿因此给上海莱士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报告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聘请申万宏源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国枫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毕马威和中联评估进行审计和估值并出具相关报告。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

  (三)关联方回避表决

  由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四)网络投票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1、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根据上海莱士2017年年报、2018年1-9月未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数据,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上市公司2017年及2018年1-9月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公司2017年度、2018年1-9月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17元、-0.26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2017年度、2018年1-9月备考财务报表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18元、-0.12元。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亏损、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但如果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出现不利情况,则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2、填补回报并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若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但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尽快实现标的资产的盈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充分调动标的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并通过积极市场开拓以及与客户良好沟通,不断提升标的公司的效益。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公司将争取尽早实现标的公司的预期效益。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汇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察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签署了《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二节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收购标的资产为少数股权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海莱士拟发行股份购买基立福持有的GDS已发行在外的40股A系列普通股(占GDS已发行在外的100股A系列普通股的40%)以及已发行在外的50股B系列普通股(占GDS已发行在外的100股B系列普通股的50%),合计45%GDS股权。因此,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为GDS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莱士不控制GDS,GDS亦不纳入上海莱士的合并范围,本次交易不会新增上海莱士账上商誉。上海莱士对GDS的投资将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列示,未来GDS经营产生的盈利/亏损将通过投资收益科目列示。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的风险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基立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海莱士第二大股东,其持股比例与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之持股比例较为接近。虽参照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合计持股比例仍较高,但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莱士中国的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部分股权质押已触发其股份的被动减持。若上市公司股价后续大幅波动,可能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造成风险,特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治理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公司章程修正案关于董事提名权及部分涉及公司经营规划的特定事项所需董事会通过票数的约定,公司治理结构将产生一定变化。虽然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出具了声明,“如果未来双方就相关决策事项产生分歧,将友好协商解决分歧。同时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通过上海莱士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管理架构的有效运转,保证上海莱士治理的有效性。”但仍然存在控股股东产生意见分歧导致的公司重大事项未能及时得出决议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四)标的资产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基立福将其持有的GDS全部股份分别向美国银行及欧洲银行进行了质押,为基立福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交易对方基立福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存在质押的情形。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顺利进行,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立福出具的承诺函,基立福同意:(1)于本次交易被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前,取得拟出资GDS股份上所设质押之质权人同意将拟出资GDS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并就在拟出资GDS股份交割时解除该等质押的书面承诺;(2)拟出资GDS股份上所设质押的解除将于拟出资GDS股份交割前的三个工作日完成。据此,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交割前解除标的资产股权质押作出了安排和承诺,但仍无法避免质权人不同意本次交易安排,或者基立福未按照前述协议及承诺约定解除质押,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解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导致标的资产无法交割或无法按期交割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本次交易终止或无法继续进行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五)标的资产估值及交易作价的风险

  根据估值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在本次估值的工作范围内及估值假设前提下,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股东全部权益在估值基准日2018年9月30日的估值结论如下:采用可比上市公司法,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 在估值基准日2018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4,300.00百万美元。根据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6.8792折算,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29,580.56百万元人民币。”该估值结果主要是基于标的公司过去优良的业务表现,以及储备的先进技术,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竞争优势以及较高的业绩增长预期所得出的估值结果。

  估值机构在估值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并严格执行了估值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市场法估值是基于一系列假设和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如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标的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形,提请投资者关注。

  此外,本次估值选用的估值方法——可比上市公司法,属于相对估值理念的一种实践运用。相对估值反映的是在特定时间市场供求关系对估值对象的价值锚定。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在每一个相对具体的时间,相对估值都是其交易决策相对有效的参考。但是,由于时间的不同,市场供求关系会发生变化,导致相对估值出现变动。因而,市场参与者也需要综合考虑供求关系随时间而可能发生的变化,合理利用相对估值作为其决策参考。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在不同时点的差异,估值倍数相应存在差异。提请投资者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可能会对未来基准日的估值产生影响,进而可能会导致参考估值结论的决策行为面临相应的风险。

  此外,交易双方在估值报告结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基准日后GDS部分子公司的剥离、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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