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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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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4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一天,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下午15:00至3月19日下午15:00。

  3、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12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元创国际1804会议室

  5、召集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409,710,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0855%。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403,610,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数6,100,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6%。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是:同意404,394,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8.7024%;反对5,315,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1.297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03%。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32,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25.6322%;反对5,315,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74.351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168%。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提案2: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是:同意408,093,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6052%;反对10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252%;弃权1,514,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3696%。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31,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77.3738%;反对1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4436%;弃权1,514,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21.1827%。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提案3: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提案4: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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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5: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五、情况说明

  1、提案1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提案3、4、5已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了表决。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10条,公司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已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次股东大会提案4在选举独立董事提案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审核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卫东、邹津

  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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