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3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9-027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成都仲裁委员会对(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出具裁决书,裁决由上市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0万元、逾期利息、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此裁决为终局裁决,若此裁决执行,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累计涉诉金额巨大,若所涉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

  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2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24万元,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8)川0113民初2099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川0113民初2099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状等文件。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瞬赐”)向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深圳瞬赐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2日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请求判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2018年10月1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均未到庭。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2019年2月22日上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均未到庭。2019年3月13日,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三洲特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瞬赐支付票据款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被告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1800元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坚持抗辩意见,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2018年10月11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6、2019-005、2019-022、2019-026)。

  2.最新进展情况

  2019年3月15日,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2099-1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对(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适用程序及事实认定存在的几处笔误进行了补正,并在(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中添加一项判决事项:“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仲裁

  1、仲裁基本情况

  公司及第二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文件。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向西藏发展和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的仲裁,案号为(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财保10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及第二大股东天易隆兴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通知,仲裁庭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进行开庭仲裁。2019年1月16日下午,成都仲裁委员会组织了仲裁开庭。由于申请人汶锦贸易提出变更仲裁请求,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2019年2月21日下午,成都仲裁委员会组织了第二次仲裁开庭。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公司到庭参加了仲裁。在仲裁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也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公司并非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方,申请人在出借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也是刑事案件的受害方,公司再次向仲裁庭申请中止仲裁,等待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完毕,查明事实真相。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仲裁及相关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5、2018-099、2018-109、2019-014、2019-021)。

  2、最新进展情况

  2019年3月15日,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了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汶锦贸易借款150,000,000元;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汶锦贸易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汶锦贸易支付律师费3,00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68,800元;本案仲裁费908,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西藏发展承担。该两项费用已由申请人汶锦贸易预交,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汶锦贸易支付前述仲裁费、保全费,共计913,350元;被申请人天易隆兴为被申请人西藏发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于2018年12月取得仕远置商贸出具的债务清偿承诺,承诺如(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纠纷,仲裁委裁决西藏发展向汶锦贸易清偿本息的,生效裁决所涉全部本息及其他费用均由仕远置商贸负责偿还。公司今日联系仕远置商贸,获得其对上述债务清偿承诺的再次确认,并将敦促仕远置商贸就(2018)川0113民初2099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出具债务清偿承诺。同时,公司将积极督促天易隆兴提供资产,以资产进行质押作为还款保证。鉴于公司怀疑上述案件系公司原定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伙同相关人员共同作案,公司拟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请求其查明事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累计涉诉金额巨大,若所涉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

  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2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24万元,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2099-1号民事裁定书;

  2、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裁决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