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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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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数据   公告编号:临2019-021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调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法院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原诉讼金额为百度广告推广费充值欠款共28,968,095元和违约金共 11,486,156 元;调解后被告需向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633,612元(含被告已支付的7,350,000元保证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目前对公司损益没有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就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广告推广充值费用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54)。

  二、调解情况

  本案受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18)京0108民初42754号、(2018)京0108民初42888号、(2018)京0108民初42889号《民事调解书》如下:

  (一)原告博雅公司与仁和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及《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委托博雅公司为洛阳恩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原告履约后,账期到达日被告仁和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就上述纠纷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扣减被告仁和公司已支付的7,350,000元保证金后,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博雅公司支付百度广告充值欠款7,545,715元:其中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2,00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545,715元;

  2、若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原告博雅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按照应支付欠款的月1.5%的标准向原告博雅公司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32,310元由原告博雅公司承担16,155元,由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负担16,155元。

  (二)原告博雅公司与仁和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及《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委托博雅公司为北京言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更名为北京蛋蛋科技有限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原告履约后,账期到达日被告仁和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就上述纠纷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博雅公司支付百度广告充值欠款9,861,355元: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6,454,285元;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3,407,070元;

  2、若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或未按(2018)京0108民初4275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博雅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按照应支付欠款的月1.5%的标准向原告博雅公司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40,415元由原告博雅公司承担20,207元,由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负担20,208元。

  (三)原告博雅公司与仁和公司于2016年9月签订《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及《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委托博雅公司为北京墨泰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原告履约后,账期到达日被告仁和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就上述纠纷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博雅公司支付百度广告充值欠款5,876,542元;

  2、若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未按上述条款履行给付义务或未按(2018)京0108民初42754号民事调解书、(2018)京0108民初4288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博雅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按照应支付欠款的月1.5%的标准向原告博雅公司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26,468元由原告博雅公司承担13,234元,由被告仁和公司、史佩林、王明欢负担13,234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目前对公司损益没有负面影响。如实际履行情况与上述协议内容有重大差异,本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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