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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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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9-026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2018)川0113民初2099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出具民事判决书,公司坚持抗辩意见,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累计涉诉金额巨大,若所涉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2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24万元,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8)川0113民初2099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川0113民初2099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状等文件。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瞬赐”)向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深圳瞬赐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2日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请求判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2018年10月1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均未到庭。法庭按照审理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2019年2月22日上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均未到庭。法庭就原告方深圳瞬赐补充的相关证据组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公司坚持认为原告方与被告仕远置商贸不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公司的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均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没有为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担保召开过董事会会议,也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公司不应当为商业汇票的兑付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明显系不法份子冒用董事、公司名义出具,原告存在明显过错,公司不应该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2018年10月11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2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6、2019-005、2019-022)。

  2.最新进展情况

  2019年3月13日,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了成

  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被告西藏发展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1800元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坚持抗辩意见,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累计涉诉金额巨大,若所涉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

  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2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24万元,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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