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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3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B1层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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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注2:所有委托大会主席的H股股东视为一人。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王常青董事长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计票和监票。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继续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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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申请继续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池晓梅律师和陈竹莎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