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3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三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中欣氟材战略规划

  公司立足于氟精细化工行业,充分利用已经积累形成的竞争优势,致力于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断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与国际、国内龙头医药、化工企业建立深入、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将公司打造成氟精细化工全球市场的知名品牌,使公司成为氟精细化工产品全球供应链的重要一环,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氟苯化合物供应商。

  公司努力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并希望借助资本市场,通过并购具有独特业务优势和竞争实力、并能够和公司现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的相关公司的方式实现外延式的产业扩张。

  2、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准入壁垒

  2011年、2012年工信部分别发布《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从产业布局、规模工艺与设备、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主要产品质量等方面对国内氟化氢行业设置了准入壁垒。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年。

  3、标的公司的产能优势

  高宝矿业成立于2007年11月,总占地面积102,000㎡。现拥有两条年产1万吨、一条年产2万吨无水氟化氢生产线,同时建有配套年产12万吨硫酸生产线及配套余热发电系统、35KV变电系统。全生产线配置了DCS控制系统,配套建立了产品充装站、环保站、化验室等。2019年3月,高宝矿业含氟精细化学品系列项目获得主管部门的备案,标的公司将增加至7万吨氢氟酸产能,并发展氟苯、氟化钾、电子级氢氟酸等精细氟化工产品。上述项目达产后,高宝矿业在行业内的产能及产品优势进一步凸显。

  4、符合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政策导向

  2013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不断推出重组利好政策,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重组。2014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提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取消和下放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尊重企业自主决策,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实现公司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转让。2015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旨在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促进结构调整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2018年,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等多项政策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政策支持。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整合优质氢氟酸产能资源,并利用标的公司所在地产业政策优势,延伸公司在氟精细化工全产业链的布局

  公司主要从事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标的公司高宝矿业主要从事氢氟酸的生产与销售,氢氟酸是氟化工行业的基础原料,处于氟化工产业链上游。由于氢氟酸较高的准入门槛和政策的限制,公司如依靠自身条件新建氢氟酸及延伸项目,项目获批的难度极大,成本较高、周期较长,收购现有的、具备一定产能规模的、以生产氢氟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有助于公司加速氟精细化工全产业链的布局。本次收购后,公司将掌握氟化工行业重要的基础原材料。

  按照工信部以及各地主管部门的要求,氟化工企业需在化工园区内配备生产线或生产装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发展氟化工的限制较为严格。高宝矿业所在的福建三明地区由于萤石资源丰富,省市县各级政府对于发展氟精细化工有一系列的鼓励政策。2018年12月,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我省氟化工产业绿色高效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工信石化〔2018〕29号)对氟化工产业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的规划。

  利用高宝矿业现有的产能优势、区域优势和当地的产业政策优势,并结合公司在氟化工领域的先进技术优势,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在当地实施氟精细化工项目,拓展和丰富产品种类,完善全产业链的布局。

  2、有助于保障公司现有供应链的稳定,确保现有产能的充分利用,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产品为2,3,4,5-四氟苯、氟氯苯乙酮、哌嗪及2,3,5,6-四氟苯四大系列,应用于含氟医药、含氟农药、新材料与电子化学品等三大领域,主要原材料有四氯苯酐、氟化钾、三氯化铝、2,4-二氯氟苯、六八哌嗪、四氯对苯二甲腈等。氟化钾、2,4-二氯氟苯等的原材料或生产过程中即需要氢氟酸作为原料。目前公司氟化钾的采购主要来源于河南新乡等地,上述区域属于“26+2”城市(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由于国家加强环保治理等的因素,大量中小型生产企业被关停或整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氟化钾的供给及价格,成为影响公司供应链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公司产能利用受到一定的影响。随着国家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等政策的进一步执行,不排除未来氟化钾等主要原料产量和价格的波动,进而对公司的稳定生产造成影响。

  公司完成对高宝矿业的收购和整合后,预计2021年后,高宝矿业延伸的氟化钾、氟苯产品线将达产,中欣氟材现有的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将实现逐步内部供应,将有助于公司供应链的稳定,确保产能的充分利用,从而加强公司盈利能力,高宝矿业新增的产品线也将会为公司贡献新的收入和利润来源。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随着公司产业链延伸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形成较为完善的氟精细化工产品链,这将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3、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1-9月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上市公司2018年1-9月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由交易前的0.23元/股增加到交易后的0.78元/股。本次交易后,盈利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每股收益有所增厚。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标的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8年11月22日,高宝矿业召开董事会,同意中欣氟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香港高宝、雅鑫电子合计持有的高宝矿业100%股权。

  (三)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8年11月22日,香港高宝、雅鑫电子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中欣氟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香港高宝、雅鑫电子合计持有的高宝矿业100%股权。

  (四)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本次交易尚须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中欣氟材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取得全部审批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股份对象为香港高宝、雅鑫电子。上述交易对方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为对价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截至2018年9月30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80,063.00万元。经协议各方协商确认,标的资产的最终定价为80,000万元。按照上述交易价格,由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具体如下:

  ■

  4、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兼顾各方利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选择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21.50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6、期间损益归属

  过渡期间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香港高宝、雅鑫电子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上市公司或高宝矿业以现金方式补足。

  7、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锁定期情况如下:

  ①香港高宝的股份锁定期

  香港高宝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的法定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香港高宝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从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分两次进行解禁,解禁股份数量占香港高宝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比例分别为第一次50%、第二次50%。第一次解禁的股份数量应扣除2018年和2019年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第二次解禁的股份数量应扣除2020年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及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香港高宝第一次、第二次解禁的时间为高宝矿业2019年、2020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若香港高宝在2019年度、2020年度需向中欣氟材支付业绩补偿的,则香港高宝第一次、第二次解禁的时间分别推迟至2019年、2020年当期需补偿的股份或现金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或指定的专门账户之日后。

  ②雅鑫电子的股份锁定期

  雅鑫电子认购的中欣氟材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若雅鑫电子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持有高宝矿业股权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则雅鑫电子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的法定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

  若雅鑫电子的法定限售期为十二个月的,雅鑫电子认购的中欣氟材股份从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分两次进行解禁,解禁股份数量占雅鑫电子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比例分别为第一次50%、第二次50%。第一次解禁的股份数量应扣除2018年和2019年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第二次解禁的股份数量应扣除2020年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及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雅鑫电子第一次、第二次解禁的时间为高宝矿业2019年、2020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若交易对方在2019年度、2020年度需向中欣氟材支付业绩补偿的,则雅鑫电子第一次、第二次解禁的时间分别推迟至2019年、2020年当期需补偿的股份或现金划转至中欣氟材董事会设立或指定的专门账户之日后。

  本次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为保障交易业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交易对方不得在其所持的尚在限售期的中欣氟材股份上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

  如交易对方作出的上述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交易对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份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8、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间及补偿义务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

  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香港高宝、雅鑫电子。

  (2)承诺净利润

  根据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情况,补偿义务人承诺:高宝矿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5,000万元,其中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分别不低于8,300万元、8,300万元以及8,400万元。以上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3)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高宝矿业应在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承诺年度每年的实际净利润应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结果进行确定。

  (4)业绩补偿的条件

  承诺期内,如果高宝矿业2018年、2019年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80%的或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补偿义务人方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

  (5)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

  本部分发行价格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1)2018年度、2019年度业绩补偿计算方式

  若当期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80%的,补偿义务人应采用股份方式给予上市公司补偿。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际净利润数)÷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资产的总价格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若补偿义务人已经按照上述补偿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了补偿的,在计算2020年度业绩补偿时补偿义务人当期未完成净利润即为补偿义务人已补偿净利润。

  2)2020年度业绩补偿计算方式

  ①若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期内合计承诺净利润,但高于承诺期内承诺期内合计承诺净利润的90%的,补偿义务人采用现金方式补偿。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2020年度应补偿现金数=承诺期内合计承诺净利润数-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合计已补偿净利润数

  如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为负数或零,则2020年无应补偿现金。

  ②若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期内合计承诺净利润的90%的,补偿义务人应采用股份方式给予上市公司补偿。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2020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合计已补偿净利润数)÷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资产的总价格÷发行价格

  如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为负数或零,则2020年无应补偿股份,但也不返还已补偿的现金及股份。

  3)若中欣氟材在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与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随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一并补偿给中欣氟材。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

  ①如中欣氟材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调整前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②如中欣氟材实施分红派息,补偿义务人取得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应返还给中欣氟材,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6)减值测试

  1)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中欣氟材应聘请经中欣氟材、补偿义务人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现金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向中欣氟材另行进行资产减值的股份补偿。资产减值补偿金额及股份数为:

  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现金金额)

  其中,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年度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量=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价格。

  2)按照前述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如中欣氟材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②如中欣氟材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分红派息,补偿义务人取得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应返还给中欣氟材,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③若补偿义务人剩余股份数量小于资产减值补偿股份数量时,补偿义务人将以现金进行补偿。

  ④补偿义务人累计补偿金额以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对价为上限。

  3)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中补偿义务人各方的承担比例,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补偿义务人各方承担的比例为本次交易前补偿义务人各方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即香港高宝70%、雅鑫电子30%。同时,补偿义务人各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7)补偿的实施程序

  1)高宝矿业当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中欣氟材应召开董事会会议,按照《业绩补偿与奖励协议》第四条第1款的计算公式确定补偿义务人当期需补偿的现金及股份数量,补偿义务人应在中欣氟材做出董事会决议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支付至中欣氟材指定账户,并向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发出将其当期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中欣氟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对该等股份进行锁定的指令,并需明确说明仅中欣氟材有权做出解除该等锁定的指令。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2)承诺年度期限届满,高宝矿业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结果正式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中欣氟材应确定承诺年度内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总数,并就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事宜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并在董事会决议做出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3)若中欣氟材股东大会通过向补偿义务人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的议案,中欣氟材将以1元的总价格定向回购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存放的股份和减值测试后另需补偿的股份,相关股份将由中欣氟材依法注销。

  (4)若股东大会未通过向补偿义务人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的议案,中欣氟材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则补偿义务人将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尽快取得所需要的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则的前提下,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赠送给中欣氟材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除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数后占中欣氟材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9、业绩奖励

  (1)奖励金额计算

  在高宝矿业2020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欣氟材召开董事会确定业绩奖励金额。业绩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超过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超出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部分的20%奖励给高宝矿业的核心团队,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的20%。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奖励金额=(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20%

  若上述计算公式得出的业绩奖励金额数超过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的20%的,则业绩奖励金额=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20%

  业绩奖励金额在核心团队成员之间的分配,由中欣氟材董事会根据核心团队成员承诺期内各自对高宝矿业的实际作用及其承诺期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2)业绩奖励实施

  1)若触发业绩奖励,中欣氟材应在高宝矿业2020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召开董事会,按照上述原则和计算方法决定高宝矿业核心团队应享有的业绩奖励金额,并书面通知高宝矿业核心团队。

  2)中欣氟材做出业绩奖励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高宝矿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上述确定的业绩奖励支付给高宝矿业核心团队。高宝矿业有权为奖励对象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业绩奖励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进行业绩奖励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高宝矿业管理层稳定,确保其持续经营发展。本次业绩奖励金额的确定与企业估值无关,因此并不是为取得交易对方持有的企业权益支付的合并成本。本次交易的业绩奖励更符合薪酬的定义,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业绩奖励安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满足业绩奖励条件下,上市公司及高宝矿业将保持较好的盈利能力,能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步积累一定的资金,以满足营运资金需求和支付超额业绩奖励的支付需求,故超额业绩奖励的支付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业绩奖励仅为超额业绩的较少比例,上市公司在支付超额业绩奖励后,对超额业绩仍享有较多比例,在上市公司资金满足营运资金和支付超额业绩奖励的需求的前提下,超额业绩奖励预计将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10、关于应收账款的特别约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与奖励协议》就应收账款特别约定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若高宝矿业存在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款(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计提坏账部分不计算在内),则香港高宝、雅鑫电子所持部分限售股的限售期将延长至上述应收账款实际收回之日,延长限售股数量的计算方式如下:

  延长限售股数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金额(已计提坏账部分不计算在内)÷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香港高宝、雅鑫电子认购股份总数

  上述延长销售的股份数以香港高宝、雅鑫电子所持全部限售股为上限。上述应收账款部分收回的,收回部分对应限售股可以解禁。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延长限售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延长限售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述应收账款确定无法收回的,香港高宝、雅鑫电子可以选择以自有现金补足。香港高宝、雅鑫电子以自有现金补足的,视为上述应收账款已经收回。如上述应收账款在2021年12月31日仍未收回的,中欣氟材有权以1元的总价格回购香港高宝、雅鑫电子持有的延长限售的中欣氟材股票以进行股份补偿。

  前述应收账款,如香港高宝、雅鑫电子以现金补偿的未收回金额在支付现金补偿后两年内收回的,中欣氟材应向香港高宝、雅鑫电子返还相应金额;如香港高宝、雅鑫电子以现金补偿的未收回金额在支付现金补偿后的两年后收回的,中欣氟材不再向香港高宝、雅鑫电子返还相应金额。

  香港高宝、雅鑫电子承担的比例为本次交易前双方方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即香港高宝70%、雅鑫电子30%。同时,香港高宝、雅鑫电子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11、标的资产交割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与公司应相互配合,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分别向主管机关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自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对方以标的资产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及时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发行等手续,交易对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监管部门审核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包括白云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3、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4、发行金额与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拟认购不低于(含)4,000万元。最终发行金额及发行数量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5、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股份锁定期安排

  白云集团认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白云集团外,其他的不超过9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含交易订金)。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现金对价的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收购的成功实施为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收购的实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关核准或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不足,则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交易情况及进度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

  注:由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因此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白云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6.12%股份;中玮投资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3.88%。徐建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27%股份,同时,其为白云集团控股股东、中玮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分别为74.00%、48.18%。徐建国先生直接及通过白云集团、中玮投资间接控制上市公司44.27%股份。基于以上情况,认定徐建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由上表可见,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白云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徐建国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总股本达到130,165,303股,且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1、本次交易完成后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偿债及营运能力指标比较如下:

  ■

  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由28.34%上升至42.43%,流动比率由2.05下降至0.82,速动比率由1.60下降至0.65,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偿债能力降低,主要系现金支付对价计入到其他应付款所致。

  截至2018年9月30日,标的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2.04和1.66,营运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为28.54%,处于较低水平。在本次交易配套融资顺利实施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债务负担。如果本次交易配套融资资金不足,由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自身负债率较低,债务融资支付部分现金对价后,上市公司负债率仍处于合理水平。

  2、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盈利水平比较分析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2016年、2017年、2018年1-9月分别实现净利润374.03万元、5,621.75万元和7,728.08万元。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1-9月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上市公司2018年1-9月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由交易前的0.23元/股增加到交易后的0.78元/股。本次交易后,盈利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每股收益有所增厚。

  同时,根据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高宝矿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5,000万元,其中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分别不低于8,300万元、8,300万元以及8,400万元。若标的资产盈利承诺顺利实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将显著提高,进一步提高全体股东回报。

  另外,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掌握氟化工行业的重要基础原料氢氟酸,通过与标的公司的整合效益进一步扩大其资产规模,延伸产品链,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巩固并进一步提高其行业地位,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

  (三)对上市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2,3,4,5-四氟苯、氟氯苯乙酮、哌嗪及2,3,5,6-四氟苯四大系列,应用于含氟医药、含氟农药、新材料与电子化学品等三大领域。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高宝矿业100%股权。高宝矿业是一家专注从事氢氟酸、硫酸产品的生产、制造及销售的企业,硫酸以自用为主。高宝矿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氢氟酸,氢氟酸系萤石等含氟资源实现化学深加工、发展氟化工的关键中间产品,是氟化工行业的基础原材料,广泛应用于含氟制冷剂、含氟医药、含氟农药及含氟材料等领域。

  上市公司和高宝矿业同属于氟化工行业,高宝矿业的主要产品氢氟酸为中欣氟材主要产品的基础原材料之一,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将掌握氟化工行业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保障上市公司对上游产业的控制,逐步实现主营产品供应链的稳定;同时利用公司在氟化工领域的先进技术延伸产业链布局,拓展和丰富产品种类,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高宝矿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宝矿业能够在研发、融资、管理等方面得到上市公司平台的支持,并提升产品综合盈利能力,加强规范治理和管理效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本次收购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4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