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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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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爱婴室               公告编号:2019-018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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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3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620号双季花艺东区5楼二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施琼先生主持;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刘盛、独立董事刘鸿亮、独立董事郑晓东、独立董事龚康康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高岷出席会议;副总裁王云、财务总监乐人军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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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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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为特别议案,均已获得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群威、暴雯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爱婴室           公告编号:2019-019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公布前六个月,所有核查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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