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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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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1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95,903,765元

  ● 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2019)浙民终5号、(2019)浙民终6号已终审完毕,尚未执行。上述案件累计涉及金额约195,903,765元,将对公司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019年3月12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及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19)浙民终5号

  1.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美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4日,朱丽美与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7,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月利率为3%,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向朱丽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借款、还款时间已银行汇款凭证为准等。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人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7年12月15日。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朱丽美借款本金7,400万元。

  (2)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593.62万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以7,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7,993.62万元。

  (3)请求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对奥瑞德光、奥瑞德有限的上述债务向朱丽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共同负担。

  4. 杭州中院已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2018)浙01民初867号】,判决情况如下:

  (1)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丽美借款74,000,000元;

  (2)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丽美违约金5,92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15日,此后违约金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共同负担。

  5. 案件进展

  2019年3月12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5号,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19)浙民终6号

  1.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美

  2.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4日,朱丽美与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7,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月利率为3%,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向朱丽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借款、还款时间已银行汇款凭证为准等。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人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7年12月15日。

  3.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归还朱丽美借款本金7,600万元。

  (2)请求判令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共同支付朱丽美逾期还款违约金593.62万元(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此后以7,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8,209.67万元。

  (3)请求判令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对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的上述债务向朱丽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有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共同负担。

  4. 杭州中院已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2018)浙01民初866号】,判决情况如下:

  (1)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丽美借款76,000,000元;

  (2)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丽美违约金6,08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6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15日,此后违约金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2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和左昕共同负担。

  5. 案件进展

  2019年3月12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6号,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涉案件已审结,尚未执行。若最终按照判决执行,则累计涉及金额195,903,765元。将对公司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在案件审结后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努力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9-016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做好201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厘清可能存在的债务和风险,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以往因借款、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及或有债务进行清理统计,登记核查。

  一、登记的具体内容

  (一)登记范围

  与公司有关的借款、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及或有债务,包括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法人、单位相关借款、提供担保等所形成的债务及或有债务(已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已经达成解决方案的除外)。

  (二)登记时间

  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的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5:00。

  (三)登记时需提供证件及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债权人为法人的请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如授权委托代为办理的,除前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

  2、债务关系证明资料:填写并提供本公告附件所列表格(附件2),并提供能够证明公司与登记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料,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借据、银行回单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联系方式

  1、登记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1377号;

  2、联系人:宋女士;

  3、联系电话:0451-51076628。

  (五)注意事项:

  1、公司仅接受现场登记,不接受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登记;

  2、登记人如无法全部提供本公告上述第(三)项所列示的第1项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有权拒绝登记;

  3、登记人如无法充分、全部提供上述第(三)项第2项债务关系证明资料,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登记人补充资料;

  4、登记人现场登记请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电话预约,公司将邀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鉴证。

  二、登记说明

  1、本次登记只作为公司为做好2018年年报审计工作,厘清可能存在的债务而进行的一次统计登记,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当然承认,公司将视登记人提供资料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相应的处理。

  2、公司将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中介机构参与登记工作。

  3、登记人应在登记期间积极申报,逾期将不予以登记。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作为我司/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本人名义代表我司/本人处理事宜,代理权限如下:

  根据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临2019-016)所示具体要求向其进行债务登记。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上述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委托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本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授权委托书传真件无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人/公司(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2: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务对应债权人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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