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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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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②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5)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 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4)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募投项目效益的充分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募集资金到位当年,随着公司股本的扩张,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存在可能出现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拟采用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回报等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关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6年12月2日召开的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支付股利,优先考虑现金形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当年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公司当年度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股利。

  4、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形成专项决议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7、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会详细说明理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因素、未来三年分红计划、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和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上市后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①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考虑现金形式。

  ②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

  ③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④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⑤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②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①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本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②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2016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6年12月2日召开的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如果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核准并成功发行,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孰低确定。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胡荣达、实际控制人胡荣达、胡淇翔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嘉源律师、立信会计师、银信评估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风险因素

  1、产品销售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经营业绩对产品销售价格的敏感系数较高,2017年、2018年受益于氟制冷剂价格大幅上涨的行情,公司氟制冷剂销售金额大幅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要产品平均售价变化情况如下:

  ■

  未来若受宏观经济、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各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能力,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生产配额紧缩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氟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产业政策变动将会影响到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近年来国家在产业政策上对氟化工给予了重点扶持,公司一直受益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但随着行业发展和格局的调整、社会环保意识的进一步增加以及化工新产品新技术的推陈出新,不排除我国未来产业政策的变化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作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之一,将于2030年完全淘汰HCFCs(含氢氯氟烃)制冷剂,目前政策倾向于减少、淘汰该等ODS的生产。公司现有产品已被环境保护部列为受控ODS的产品为:二氟一氯甲烷(HCFC-22)、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和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2018年生态环境部对公司该等产品的受控用途生产量配额分别为:14,008吨、34,299吨和3,219吨,而2018年该等产品的销售额分别为28,110.43万元、44,677.38万元和5,767.55万元,合计占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7.93%。2019年,公司生产配额与2018年相同。

  2018年11月1日公司收到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下发的《关于确认含氢氯氟烃生产行业2018年度生产配额削减量的函》,依据HCFCs生产行业生产线关闭项目淘汰量不满足本年度目标淘汰量的部分,将采用生产配额等比例削减方式进行淘汰的原则,公司2018年度HCFC-22生产配额削减量为392吨,占削减前该产品配额的比例为2.72%;2018年度HCFC-141b生产配额削减量为460吨,占削减前该产品配额的比例为1.32%;2018年度HCFC-142b生产配额削减量为943吨,占削减前该产品配额的比例为22.66%。目前,公司就上述三种产品已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签署《中国HCFCs生产行业2018年HCFCs生产配额等比例削减项目合同书》。2018年,公司按照削减后的配额进行生产。

  上述配额削减量按照2018年的平均销售价格、毛利率和期间费用率计算,对应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3,107.62万元和768.05万元,占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约为0.70%和0.69%。未来若政府加强对该等产品的产量限制,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6年10月15日《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削减氢氟碳化物的基加利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发达国家应在其2011年至2013年HFCs使用量平均值基础上,自2019年起削减HFCs的消费和生产,到2036年后将HFCs使用量削减至其基准值15%以内;发展中国家应在其2020年至2022年HFCs使用量平均值的基础上,2024年冻结削减HFCs的消费和生产,自2029年开始削减,到2045年后将HFCs使用量削减至其基准值20%以内。

  基加利修正案生效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截至2019年1月底,我国尚未批准基加利修正案。如我国出台HFCs削减方案,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新产品替代风险

  我国氟制冷剂品种众多,按使用进程来分大致可分为四代。第一代氟制冷剂因严重破坏臭氧层已被淘汰;我国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第二代氟制冷剂为HCFCs(含氢氯氟烃)类,根据2007年9月《蒙特利尔议定书》作出的关于加速淘汰HCFCs的决议,发展中国家从2013年开始实行HCFCs的生产和消费冻结,2015年实现10%的削减并最终在2030年前完全淘汰;第三代氟制冷剂为HFCs(氢氟烃)类,其ODP值为零,对臭氧层没有破坏作用,并具有性能优异、替代技术成熟的优点,但HFCs的排放不断增加将对全球变暖带来较大的隐患,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第四代氟制冷剂为HFOs(含氟烯烃)类,可进一步降低温室效应值,目前尚未大规模应用。

  目前公司第三代HFCs类氟制冷剂产品已形成较大生产规模,虽然HFCs类氟制冷剂因逐步替代HCFCs类氟制冷剂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机遇,但不排除未来公司产品会被其他综合性能更好的新型制冷剂替代的风险。

  4、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发达国家受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呈现抬头的趋势,国内产品因其较高的性价比,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针对的对象之一。

  (1)美国对原产自中国氟制冷剂的反倾销调查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报告期内展开的涉及公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有2起,分别是2015年7月美国商务部展开的对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产品反倾销调查和2016年3月美国商务部展开的针对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反倾销调查。

  针对氢氟烃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已于2016年6月作出倾销最终裁定,认定存在倾销行为,中国厂商的倾销幅度为101.82%至216.37%。2016年7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最终裁定,认为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单体未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同时,认定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混合物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发行人本次涉案的氢氟烃单体产品为HFC-32、HFC-125和HFC-143a,本次反倾销调查预计不会对该等产品出口美国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本次涉案的氢氟烃混合物产品为R404A、R407A、R407C、R410A和R507,未来该等产品出口美国可能会受到影响。

  针对HFC-134a反倾销调查,2017年2月,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最终裁定: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48.79%至167.02%。2017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最终裁定,认定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氢氟烃混合物销售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额比例分别为0.80%、0.00%和0.00%,公司涉及美国反倾销调查的HFC-134a销售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额比例分别为4.52%、0.13%和0.00%。尽管公司销往美国的氢氟烃混合物和HFC-134a的销售额和毛利额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的比例均较低,但若未来公司涉及更多反倾销案件,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

  (2)美国启动对中国301条款调查

  美国对于中国进行301条款调查,2018年4月6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价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该清单涉及航空航天、信息和通信技术、机器人和机械等行业,不涉及氟制冷剂。

  2018年7月10日,美国政府发布一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清单,拟对中国2,000.00亿美元产品加征10%关税。2018年8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发布声明,拟将上述加征10%关税提高至25%。美国时间2018年9月17日,美国政府宣布将于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加征关税清单中的商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将加征关税税率上调至25%。

  报告期内,2000亿美元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中涉及公司部分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包括HCFC-22、混合制冷剂和钢瓶,出口金额分别为3,822.21万元、6,649.78万元和6,063.2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42%、1.71%和1.36%,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如果美国对公司相关产品加征25%关税,公司又无法将相关成本转移至下游客户将对公司净利润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假设未来公司销往美国的产品结构、数量均与2018年一致,加征25%关税均由公司承担,并且不考虑汇率变动等其他因素,则预计每年公司将减少净利润为909.48万元。

  5、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氟化工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行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及相关下游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很强的相关性。受产业性质、上游原材料供应、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产品供给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氟化工行业近年来经历了大幅波动的周期变化。公司利用产业调整和洗牌的机会,积累竞争优势,提升行业地位,进行产业的高端化布局,但不排除未来由于宏观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导致氟化工行业低迷的可能性,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九、财务报表审计日后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自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氟制冷剂、氟发泡剂和氢氟酸等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许可文件等情况,以及税收政策等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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