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6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11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10日——2019年3月1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15:00—2019年3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8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绍云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6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84,155,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4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65,273,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49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18,881,5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45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3,279,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7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2,906,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87%。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4,136,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261,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4,136,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261,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