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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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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3】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此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2018年 6 月 11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0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

  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8),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8年7月11日-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董事长刘腾先生、前董事徐景山先生、监事会主席孙军平先生、董事柴雄伟先生、前董事齐中平先生、监事杨源新先生的《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8030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4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3号、成稽调查通字18040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9号、成稽调查通字18039号)、独立董事张莹先生、独立董事张志伟先生、独立董事武坚先生、监事朱小卫先生、实际控制人王涛先生、王辉女士的《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8042号、成稽调查通字18043号、成稽调查通字18044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7号、成稽调查通字18038号、成稽调查通字18036号),因上述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7月15日、8月6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9、2018-122),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公司部函〔2018〕第30号)》,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2018年7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司于同日批露了《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7)

  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此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4】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8〕319号】,公司股票已经自 2018 年 7月13 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与上月公告所披露的情况相比无实质性进展。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7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8〕319号】,公司股票已自 2018年7月13 日起暂停上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A 股

  2、股票简称:*ST 华泽

  3、证券代码:000693

  4、暂停上市起始日期:2018年7月13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三、目前主要状况

  2018年度,经过公司积极对外引入战略投资者,多方引进重组机构,力争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恢复盈利能力,但是,经多方努力,均没有实质性进展和突破。

  1、2018年度,预计亏损100,000万元-130,000万元 ,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2、2018年12月7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的议案,时至今日,年审机构因年审费用支付方式问题尚未与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也没有进场工作。

  四、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4.4.1 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8 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八)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九)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2000 人;

  (十)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一)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二)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

  联系人: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310063-8087

  传真: 029-88310063

  电子邮箱: hh520109@sina.com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14楼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0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与上月公告所披露的情况相比无实质性进展。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披露了《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已经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6年4月28日被年报审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 61010033 号),且该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关联方”)违反规则规定占用本公司资金;该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本公司自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余额为1,497,483,402.60元,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49)。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    公告编号2016-045号),2016年5月5日、5月12日、5月19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展情况公告》(    公告编号:2016-052,2016-056,2016-068)。此后,按照规定,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

  2016年4月28日,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了其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工作,质押权人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上述股权质押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还款提供担保。2016年5月25日, 公司披露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上述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已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表示,其正在就上述资产与相关方拟定资产出售、土地出让等框架协议及后续谈判工作。2018年2月28日,上述质押担保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属12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下达执行裁定书(【2018】陕03执异6号)(    公告编号2018-024)。

  2016年6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递交的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主导解决ST华泽有关问题的函》、《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工作计划》《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2016年度报告之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公司2016年度总计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王集团偿还资金合计约1,156.39万元。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关联方星王集团《关于请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报告》, 相关议案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获表决通过。

  2017年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3号函后,公司向星王集团、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发送《关于对深交所〔2017〕第23号关注函涉及问题进行问询的函》,要求其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2017年2月17日,公司收到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的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如下:“争取早日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人同意在继续承担因占用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息以外,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罚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相关占用归还完毕止。”(    公告编号2017-025)

  2017年5月26日,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子公司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担保责任造成或有负债6082万元和资金占用,公司披露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简称“建行高新行”)与陕西华泽、星王集团、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鑫海”)、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江新材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告编号2017-075、2017-078)。

  2017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占用的自查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61),华江新材料出具承诺函,两个月内向建行高新行归还《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的6082万元款项,解除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的关联担保连带责任,截止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华江新材料还款结果的消息。

  2017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80号)(    公告编号2017-080),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等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告知书初步认定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13.29亿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对占用形成的过程及路径进行了详细说明。

  2017年7月2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违规关联担保的事项,公司被处以责令整改监管措施(    公告编号2017-088、089)。

  2017年9月29日,关联方星王集团致函本公司,提出对惠东矿山、陇县矿山、九岭子矿山进行盘活处置,同时以太白山小镇开发预售款等方式,加紧加快进行清占工作。

  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实质性解决占用资金的偿还且未能履行《还款协议》,2017年11月24日,公司经理层向陕西省宝鸡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2018年1月22日,收到了《仲裁决定书》((2018)宝仲裁字第4号),仲裁书一裁终局支持了公司的申请(    公告编号2018-012)。2018年1月29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该院提供了关联方相关土地资产及关联方部分项目的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直至确保足额偿还占用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占用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2月6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司法公开拍卖通知书》。

  2018年3月21日,关联方星王集团再次致函本公司,提出将全力配合公司通过仲裁依法解决清占工作。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年业绩承诺实现事项及消除年报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整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    公告编号:2017-113)。

  2017年11月2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完成第一阶段现场审计后暂时离场,并向公司提交了《走访清单》(46户),并提示“上述访谈单位在出具报告前需要实地走访,请公司尽快安排联系。否则会严重影响出具报告的时间和报告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安排审计师走访共4户,其中:3户走访结果为对方财务资料不完整,未能取得有效审计证据;对“五矿有色”的走访和实地函证核实了五矿有色与公司的业务往来,经询证对方账面余额为零,公司核查结果为华泽体系内部账务三角挂账。

  2017年12月,已经查找和认定一部分涉及金额较大单位的资金流向确认为资金占用,经审计师可以确认的资金占用金额约13亿元。审计师认为“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提供依据,需要对缺乏调帐依据的资金占用进行核对,对报表项目中的大额应收预付款项需要进一步的梳理”。截止目前,尚不能形成审计结论。

  按照中审众环审计师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希格玛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后希格玛认为并未能获取到足以支撑消除非标意见的审计证据;并认定导致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非标意见的主要原因系大量往来的函证存在前后矛盾或无法走访以及未收到回函。

  2017年11月16日希格玛完成第一阶段财务资料等现场审计并暂时离场,向公司递交了《华泽镍钴审计事项沟通函》,沟通函明确提示,“上述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以及审计报告出具的意见类型”,“请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的梳理及核查,并请提供给我们完整、真实的相关审计资料”。

  希格玛后续审计程序主要是重要事项的函证和客户访谈;公司尚未安排希格玛审计师进行走访和函证工作。按照希格玛审计师的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三、因关联方资金占用清欠和专项审计进展存在的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披露了《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已经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因大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公司没有正常的现金流维持正常运转,已经发生严重的现金支付困难,造成拖欠员工工资和财务支付困难,欠缴巨额国家税金等问题。公司长期大面积欠薪、欠缴基本社会保险金导致员工流失严重,职能部门配备员工严重不足,公司运转困难。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4.1 的规定,我公司可能存在以下五种导致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 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 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 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

  5、根据2018年7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公司部函〔2018〕第3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司可能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截至目前,公司还没有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正式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进场开展审计工作。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情况

  1、公司股票因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连续三年亏损已被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14.4.1 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8 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

  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公司因触及《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款,: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6)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

  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

  7)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8)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 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9)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 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10)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2000 人;

  11)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12)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13)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14)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1)2018年 6 月 11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8020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8)

  2)2018年7月11日-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在2018年7月15日、8月6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9、2018-122)。

  3)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公司部函〔2018〕第30号)》,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2018年7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司于同日批露了《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7)

  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立案调查事项和移送司法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三、截至目前的审计进展情况: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正式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进场开展审计工作。

  四、其他提示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03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17】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山东黄河三角洲)及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对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2、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8.75%的股权。

  一、基本情况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鲁01执恢148号),相关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创业广场1号楼C座。

  代表人:刘伯哲,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源科技创新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202452208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董事长,身份证号码610104195809250651)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 016)鲁 01 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 万元股权。

  2017年7月3日,本院首次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 )鲁01执379号 。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鲁01执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权。

  2018年8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上述股权经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3,500万元股权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2,789,952 元以物抵债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一、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权作价12,789,952元,交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偿相应债务 。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

  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交易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三、经公司查询有关资料,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辉

  被告:王应虎

  (二)诉讼原因

  2015年10月25日,原告与王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涛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打款之日起两个月,利息为年息18%;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每逾期1日,应支付未还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王涛转款3500万元,自此日起,王涛应于2015年12月27日还款。

  2015年10月25日,原告分别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签订保证合同,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担保原告对王涛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向被告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涛仍不还款,上述被告也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原告特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105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5119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此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实现债权的费用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 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权。

  2017年7月3 日,本院首次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 )鲁01执379号 。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鲁 01执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权。

  2018年8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上述股权经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3,500万元股权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2,789,952 元以物抵债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

  一、将被执行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权作价12,789,952元,交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偿相应债务 。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

  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交易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执行裁定为以物抵债。公司持有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100%股权,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的股本为4亿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3,500万以后,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股权8.75%。

  六、其他说明

  1、上述案件,我公司分别在2016年6月8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6-092);在2017年3月22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7-022);在2018年6月14号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079);在2018年12月26号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170)

  2、上述已完成的股权过户,公司没有收到相关法院的有关书面文件。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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