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
抓紧启动立法进程
刘新华介绍,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是制定专门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美国的《投资者保护法》,爱尔兰的《投资者补偿法》,澳大利亚的《国家担保基金法》,欧盟的《投资者补偿计划指引》等。
二是在综合性金融法规中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中国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等。
刘新华建议,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借鉴国际成熟经验,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出发,抓紧启动专门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制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法。
一是明确立法宗旨,综合考量公平、秩序和效率,注重法律的评价、指引、强制和教育功能,促进资本市场公平有序运行。
二是整合现有各层级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结合近年资本市场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新情况、新做法,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对投资者知情权、投票权、补偿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体系,确保调解、仲裁、诉讼有效衔接。同时,探索市场保险制度、保护基金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明确其相应的运行机制,丰富维权途径,畅通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
四是归纳整合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类型、构成要件,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法律责任,明确罪责,大幅提高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