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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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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
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ST东凌    公告编号:2019-007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

  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凌国际”)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粤民申232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向法院请求确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的第十四项决议内容无效一案,公司在2018年7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件(2018)粤0105民初768号],主要判决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十四项决议内容无效;2018年8月,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公司收到广州中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314号],经审理,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中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2018年8月18日、2018年12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5)、《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及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8)、《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0)。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近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请求事项:

  1、裁定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314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

  2、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314号民事判决;

  3、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768号民事判决;

  4、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5、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受理通知,广东高院已立案审查;广东高院是否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粤民申2320号];

  2、公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ST东凌         公告编号:2019-008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对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不存在公共媒体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向公司管理层问询,关于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向法院请求确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的第十四项决议内容无效一案,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314号],经审理,广州中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主要判决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十四项决议内容无效。

  公司不服该案的一、二审判决,近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受理通知,广东高院已立案审查;广东高院是否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经向控股股东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实业”)、实际控制人赖宁昌先生询问,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控股股东东凌实业正与公司主要股东、第三方就公司消除退市风险警示有关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寻找其他解决方案,避免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发生,目前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若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若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则公司股票交易将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已经和将要采取的主要措施:

  (1)为消除相关影响,公司已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老挝钾盐项目采矿权价值重新评估,目前工作仍在进行中。

  近期,公司与主要股东方、相关中介机构就老挝钾盐项目扩建规模和建设资金等问题进行了沟通讨论。目前,可实施的资金方案尚未落实。同时,公司与控股股东就老挝钾盐项目扩建规模和建设资金等问题也在积极寻求其它融资方案,努力消除退市风险警示,争取避免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及时跟进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主动采取各项经营措施,调整经营方针,同时转让出售部分资产,以整合公司资源及优化资本循环。公司通过整合公司资源,剥离亏损源,形成一定处置收益,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负担。同时,保持公司核心资产,推动公司转型升级,努力扩大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空间,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9条“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预计首个会计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后其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的相关规定,后续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2、2019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预告》;公司2017年依据评估机构的咨询估值报告判断计提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准备259,262.52万元。由于会计师无法确定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的合理性,且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广泛,因此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截至目前,公司仍按照2017年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采矿权价值进行摊销。由于采矿权价值的评估主要受未来项目扩建规模、建设资金的落实两大因素影响,而目前公司就落实建设资金安排等问题仍与有关方协商之中,并争取尽快落实解决以上问题。如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扩建计划明确,采矿权价值有可能较目前账上价值大幅回升,采矿权减值金额将大幅缩减。在此情况下,重新评估的采矿权价值在经公司有关审议程序审批无异议后,会计师将按照评估报告重新确认2018年度采矿权期初数据。公司也将根据审批通过的评估报告对账上采矿权价值进行调整,同时调整计提采矿权摊销。公司预计调整采矿权摊销可能会对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约0-920万元(采矿权摊销调整预计的最大金额920万元系假设按照项目最大扩建规模进行评估从而估算得出最小减值结果的摊销调整数据)。

  为消除相关影响,公司已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老挝钾盐项目采矿权价值重新评估。目前评估工作仍在进行中,采矿权数值仍未明确。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在不考虑采矿权摊销调整的情况下,预计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740万元–1,000万元。如上述摊销调整的金额较大,可能将导致公司2018年盈利性质发生改变,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最终可能为负值。

  3、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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